由“无期徒刑”到“五年徒刑”,由“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到“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并退赔其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17.38万元”,两次判决可谓云泥之别。
其实,无论是专家学者,还是普通公民,之所以如此关注许霆案,固然是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关心和探讨,实则也因为许霆案与社会每个人息息相关。试问,有几人不用ATM机取款?万一ATM机再出现类似故障,人们该如何面对,又会有怎样的结局?
自从许霆案跳进公众的视野后,里面蕴含的更多法律关系以及社会常识深深刺痛着公众的神经:难道法律可以置ATM机的故障问题不顾,把板子全部打在许霆身上?这样的判决也许可能对贪利者加大威慑力度,但对于出错方的银行,是否同样具有警示作用呢?在相同的法律条件下,同一案例,为什么可以从无期而一落千丈,一下子变成短短的五年?法院判决刑期发生根本性变化,到底是因为法律本义使然,还是舆论干预的结果……
从法律条文来看,许霆被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获刑无期有据可依。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将许霆定罪时,ATM机被认定为金融机构,而问题在于,ATM机是不是金融机构?这些都成了争论的焦点。在许霆案中,正是因为舆论和公众的强烈关注,直接促使这起案件一审判决结果的改变。人都有趋利的一面,都可能一不小心掉进许霆式的陷阱。许霆有过错,但对这种过错的惩戒到底该如何权衡?我们的法律是否还残存着那种计划经济时代,过分强调保护公共财产而忽视私人权益病灶的阴影呢?
现实中,我们经常遭遇类似情况:ATM机取出假钱——银行无责,网上银行被盗——储户责任,银行多给了钱——储户义务归还,银行少给了钱——离开柜台概不负责……这种强烈不平等、责任权利严重不对称的格局,既说明了银行的骄横,也凸显了用户的权利贫困。
诚如有学者指出,由于银行服务的不完善,银行的疏忽给了许霆可乘之机,导致人性恶的一面被勾起,银行应该负起“引诱”的责任。此论断并非虚妄之谈。
银行的权利与责任不对称,客户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这是ATM机“身份待定”的原因,也是客户权利不保的致因。就银行ATM机连续不断地出现“事故”,国家银监会等相关部门应立即收集案例、研究现象、商讨对策,最好能制定一部针对柜员机管理与使用的法规,以此调整银行(ATM机)与客户的关系,落实双方的权利与责任,使柜员机这种自主设备能趋利避害、更好地服务客户。(李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