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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考驾照触动了谁的利益
2007年11月23日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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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告官,我赢了

    在大多数人认为必须要通过驾校才能取得驾照的今天,樵彬却反其道而行之,认为散户考证同样符合国家规定。日前,他将行政不作为的深圳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告上法庭。

    樵彬已经有14年驾龄,因驾驶技术档案丢失一直没有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今年3月7日,他来到深圳市南山区车管所,准备以个人身份报名考证。没想到,他的申请被断然拒绝,理由是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

    “公安部只规定凭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身体条件证明就可以申请考试,谁规定还必须提供驾校培训记录呢?”樵彬深为疑惑。

    对此,车管所的答复是:“广东省公安厅和交通厅的规定。”

    在樵彬的一再要求下,车管所给他出具了《办理车管业务退办通知书》,对他的报名予以拒绝。当天晚上,樵彬开始起草行政复议申请书。次日,他将复议申请交给深圳交警支队法制科。

    《行政复议法》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对不属于本机关处理的复议案件,应在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然而,樵彬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直拖了将近两个月也毫无动静。经樵彬多次催促,4月30日,深圳交警支队法制科才出具了一份《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但此决定书没有任何实质性内容。樵彬当即提出撤销复议申请,因为只有撤销了复议,才能向法院起诉。

    对于樵彬撤销复议的决定,复议主管部门非常痛快,7天后,复议终止通知书就交到了樵彬手上。5月14日,樵彬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日,他还向广东省政府法制办提出了对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粤公通字【2006】376号文的内容及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粤公通字【2006】376号文规定:在申请报名考试取得驾照前,必须出具驾校培训记录。

    但是,这样的规定明显与国家《行政许可法》相抵触。《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第十六条规定: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5月24日,樵彬收到了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答复函,称“申请收悉”,将“按程序予以办理”。两个半月后,在广东省政府法制办的敦促下,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粤公通字【2007】212号文即告出台。该文明确规定:“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从即日起停止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376号)。”

    该文出台的次日,2007年8月4日,广东省法制办的工作人员就将其传真给樵彬。这份新文件的出台,意味着樵彬的努力获得了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同,挑战红头文件的行动获得了成功。

    樵彬说,正是因为有了这份红头文件,才有了他后来的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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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郎荐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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