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行为中的道德砝码
近年来,类似上述的事件时有发生。例如,2006年,已故歌星丛飞资助数百名贫困生上学,然而在被媒体披露受助以后,许多人销声匿迹,不再与捐助者联系;社会舆论对此进行了批评。同年还有一位著名女影星,因不满受助者“一个月500元生活费还不够花”、“缺乏感恩之心”,而感到非常伤心。在知名的网络论坛“天涯社区”里,针对此事的几千条评论绝大多数都是指责受助大学生的,有人指责他“知恩不图报”,称这是现代版的“农夫与蛇”的故事,还有人怀疑他的修养和品质……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将慈善与道德联系在一起。行善就是做好事,因而易占据道德上的优越感。而作为受助者,则相应地被认为是处于一种权利乃至道德的劣势。华东师范大学学前教育专业一位大三女生因家境贫困,接受一家知名餐饮企业每年5000元的资助。按照约定,她每周要到该企业的门店打工一次,“接受人家的帮助,就要为人家做事”。她说,如果自己做得不好,就觉得容易受到别人的指责。
“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就变成美好的人间”。长期以来,人们的善举靠爱心驱动、靠爱心维系,这是我国一直以来的美好传统。丛飞、李富华等人的义举让人佩服、敬仰。而对于受助者,“知恩图报”也是应有之义。
不过,上海大学社会学教授顾骏认为,慈善是一套复杂的文化、社会机制,有其自身的逻辑。慈善不等于施舍。现代慈善观念认为,个人之所以行善,不是简单的出于做好事的动机,而是个人承担对他人的社会责任的一种表现。这种责任不是份外的德行,而是个人自我强加的义务,是现代公民在公共生活中主体地位的体现。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文化宣传部部长金重愉认为,如果个人有愿望、有能力,就可以帮助别人,但不能对受助者提出附加的义务。比如资助贫困学生,如果受助学生努力读书,成绩优秀,捐助者当然觉得“有成果”;但如果受助学生考试成绩不理想,捐助者也无权对其指责,因为“慈善本身不带强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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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家慈善:内在动因还是功利追求?

浙江商人、奥康集团总裁王振滔设立的“王振滔慈善基金会”是目前国内首个以民营企业家名字命名的个人非公募慈善基金会。这是部分受助大学生合影。
财富和慈善在中国,似乎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近几年来,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新富阶层的迅速崛起,社会各界对富裕起来的企业家们“为富不仁”的批评不绝于耳。浙江企业家的群体行动,能否改变世人对新富阶层固有的看法?企业家们的慈善承诺和实际行动,到底是发自内心的举动,还是出于对功利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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