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霸王条款”何其多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目前,快递服务行业存在不少‘霸王条款’。”上海市消保委秘书长赵皎黎说,“这也导致此类消费投诉调解难、处理难!”
作为民法专家,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傅鼎生对快递服务格式条款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评点,指出其中四大“病征”--
限制赔偿责任。“一旦货物遗失,本公司将按您实际支付寄递费用的2倍赔偿。”“损坏、延误或被盗的快件,最高赔偿金额为200元。”……此类条款在快递行业堪称普遍,尽管具体赔偿标准各不相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快递公司的赔偿责任受到限制。“快递公司单方面约定最高赔偿额,其实质是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傅鼎生教授指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应当是“损失多少,赔偿多少”,限制赔偿责任的格式条款当属无效。
扩大免责事由。目前,许多快递公司都单方面规定,快件被签收后发现的货差、货损,不予赔偿。“如果消费者能够举证,证明货物的差错、损害是在签收前发生的,快递企业没有理由不进行赔偿。”傅鼎生教授说,“此外,一些快递公司要求消费者在30天内办理查询,逾期视为货物已送达,快递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样的推断不符合逻辑,也没有法律依据,只是企业在想方设法免除自己的责任。”
扩大解释“不可抗力”。在“快递详情单”的末尾加上一句“如因空难、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物件损毁、遗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这是快递行业司空见惯的做法。但傅鼎生教授指出,部分快递公司故意扩大了“不可抗力”的范围,“譬如由于违章行驶造成的交通事故,怎么能称为‘不可抗力’?”
任意改变索赔时效。对于消费者索赔的时间期限,快递公司的规定五花八门。有的声称时效为30天,有的是60天,有的从快件发送之日开始计算,有的则以签订寄递合同为起算点。傅鼎生教授说:“事实上,合同法对诉讼时效有明确规定,索赔时效不能由企业自己说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