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家庭过期药品何去何从

2006年5月27日上午在北京市某社区,市民冒雨将自家的过期药品放入过期药品回收箱内 汪震龙/摄
据广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而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但对家庭过期药品的处置,在法律法规上还没有明确规定。由于没有建立完善的过期药品回收机制,使过期药品的专门回收无章可循,虽然有的企业建立了回收站,但也只是企业行为。
这位负责人说,对于城乡家庭过期药品的回收,要建立长效机制,应尽快为过期药品回收立法,通过法律法规规范过期药品的回收及处理。同时,应加强相关部门的配合,使更多的药店、药厂和药品监督部门形成合力,共同解决过期药品回收难的问题。
目前,全国2100余家“永不过期”药店主要集中在城市,庞云介绍说,虽然“永不过期”药店回收的家庭过期药品绝大部分来自城市家庭,但事实上大量农村家庭也都长期存放药品,数量很大的失效药、过期药给农村家庭的用药安全和自然环境带来极大隐患,农村家庭过期药品的回收工作亟需得到高度重视。宋林青认为,“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免费更换)机制”举行药品回收活动时需要通过各种媒体广而告之,尤其是要加大在农村的宣传力度,使农村家庭认识到过期药品的危害,以完善药品回收网络。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有代表提出,家庭存放过期药品多、过期药品处理缺乏规范,不仅导致社会资源浪费,而且容易造成环境污染,建议完善《药品管理法》的相关内容,建立过期药品回收机制;对于过期药品回收产生的费用,可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对过期药品回收处理企业进行补贴,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展药品回收业务,推动药品回收工作向专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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