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知名商标名称在香港或境外注册成企业名称,再在企业名后加注“授权”或“监制”等字样,混淆普通消费者的做法,正在成为商标侵权的又一新手段。
面对此类侵权案件,记者采访了解到,法院在判决案件时,由于唯一的法律依据缺乏明确解释,容易在法律适用上造成不明确。不仅给被侵权企业维权之路带来风险,同时,法官掌握较大的自由裁判权,也不益于法律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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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原为侵权
记者近日走访了长沙的一些繁华商业区发现,所谓“阿玛尼”、“颚鱼”等国际知名品牌的“专营店”在大街上已经屡见不鲜了。这些“国际大品牌”为了向消费者表明自己的“正宗”,都在店面的显眼处摆放了一个授权代理的牌匾,上面除了中文外,还有外文说明。凭借“授权”或“监制”牌匾和低廉的价格,吸引了不少消费者。
在长沙东塘的一家“阿玛尼”店,记者在门外看到,店名上印着与国际知名阿玛尼服饰公司相似的商标。商标下用小字写着:“商标持有人:英国阿玛尼有限公司”,旁边还有连锁店的号码。店里主要销售男式用品,包括有T恤、皮鞋、皮包等,价格都在几十元至两三百元之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余晖告诉记者,由于香港或境外一些国家对于企业名称的申请采取登记制,一些企业或个人利用这一方便,将一些著名商标名注册成为自己公司商号,混淆公司名称与品牌名称;再以这个公司的名义授权在国内开展代理业务。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何文哲说,对于此种做法,《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三他字第10号函》中规定,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字号,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审查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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