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下半年以来沸沸扬扬的卡拉OK版权收费工程最终在西南一隅的云南昆明取得实质性突破。4月8日,昆明30家中小型KTV企业获得中国音乐家协会负责人及部分著作权人、歌手颁发的卡拉OK经营行业著作权许可使用证书,这也是中国首批被授权颁证的KTV企业。
此举无疑向外界传达了一个明确信号:KTV版权收费的脚步势不可挡。但事实是,北京、广州、上海、长沙等城市的KTV业主仍然在公开抵制KTV的版权收费。而昆明的先行一步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善KTV收费环境?目前这个西南城市所取得的局部“胜利”果真能解决所有问题、尤其是冰释全国各大城市KTV业主心头的块垒吗?事情恐怕没那么简单。在KTV收费过程中,我们看到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娱乐产业各方痛苦而剧烈的博弈过程,这使看似简单的“维权”变得复杂而真实。它所考量的,已经是一个更为深入的法律普及与如何执法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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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怎么走在了前面?
4月8日的授牌仪式使云南昆明在一夜之间变成KTV版权收费的急先锋。各类报道连篇累牍,尤其是“全国首批”的定义使这个地处西南一隅的城市向外界展示了云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
其实昆明的“急先锋”角色始于2003年底。当年,华纳唱片公司就把昆明著名的好乐迪KTV量贩告上法院,理由是好乐迪未经授权就把华纳享有著作权的、郭富城演唱的《极度哀艳的晚上》、《越爱越好》两首作品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称其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定华纳胜诉,由好乐迪酌情赔偿2000元人民币。
此案当时在全国业界引起“地震”,并引发KTV歌曲、影像播放到底由谁买单、最终是否会伤害KTV产业的激烈争论。现在回过头去看,这起著名的版权纠纷案例仅仅只是揭开了KTV版权收费的冰山一角――更汹涌的KTV版权收费浪潮于2006年开始袭来。2006年11月,国家版权局发布1号公告,为卡拉OK音乐电视和音乐作品圈定收费上限,并指定由中国音像协会行使对卡拉OK行业收取版权使用费的职权。
去年底和今年初,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分别发布公告,由中国音像协会作为音像及音乐权利人的代表,依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向全国KTV业主发难:KTV将不再享用免费午餐,向卡拉OK经营行业收取版权使用费,收费时间从2007年1月1日正式开始;2006年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收费标准:12元/包房/天。
率全国之先,中音协于去年10月在昆明成立云南联络站,开始向云南的KTV业主收费。联络站负责人张晏晖解释,KTV播放的影音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表演权和播放权。这些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法》中都有清晰界定,由于国家对版权保护的日益重视,KTV版权收费必然会被纳入推进版权保护的庞大工程之中。
中音协云南联络站代理律师张宏雷认为,KTV所涉及的著作权归根结底是一种财产权,是无形财产,而KTV业主不交纳版权使用费的行为其实就是在长期盗用和侵犯权利人的这部分财产。因此,现在必须运用法律手段规范KTV的行为,使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严肃性深入人心。
但令人意外的是,全国各大中心城市:北京、广州、上海等均先后公开通过娱乐行业协会对这项收费进行抵制。而率先突围的昆明却没有被国家版权局列入首批收费的试点城市名单(北京、广州、上海),甚至还算不上二线城市。对此,张宏雷的解释是:之所以在昆明率先破冰,一是因为云南当地对此非常重视,二是昆明城市不大,各方利益博弈要缓和、简单得多。
中音协副会长王化鹏告诉记者,目前新疆、陕西、山东等地对此也在酝酿之中,“在哪一个城市破冰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全国各地最终会取得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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