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3月中旬,在素有"火炉"之称的重庆,生活工作在这里的人们便已尝到"火辣"气温的厉害,气象台测报的温度便已达30多度。"今年的夏天要怎么熬?"这令许多去年饱尝百年不遇旱灾和酷热的重庆人不禁感叹。而更令许多需要在高温下工作的一线劳动者们"流汗又流泪"的问题还在于--高温中暑了医药费怎么算,要是再出现因中暑死亡的情况,能否算工伤?气温到了多少度能够放假,放假后工资会不会减少……
4月10日,《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草案)》正式进入公开立法听证程序,愿即将出台的保护办法为高温工作者们撑起一把"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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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工作者之苦 合法权益亟待立法保护
烈日炎炎,即使连续十数天40摄氏度的高温,对那些坐办公室或有空调等降温设施的工作人员来说,可能最多只是情绪上有些烦躁、生活上的些须不尽如人意,但对于炼钢车间一线工人、建筑工地民工、普通公交车驾驶员、交警……这些高温工作者而言,他们艰苦超乎常人想象、令人吃惊。
"在重庆,有3000多辆没有安装空调的普通公交车,即使温度再高,像去年暴热期间,连建筑工地也在下午1点到4点之间停工,而我们公交车司机是绝不可能因高温而放假,因为那意味着停运。"来自重庆公交集团公司的罗泉水说。
公交车售票员汪露也说:"当室外温度到38、39度,而没有空调的公交车驾驶室温度一般都在50度以上,一些驾驶员去年开车都中暑了,这种情况医药费怎么算?中暑后不去上班工资又会被扣,还只能咬着牙带病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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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重庆市法制办主任李殿勋介绍,目前关于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立法已经近50余年,因时间持续太长,不尽快着手新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立法,难以应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难以有效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重庆这种特殊的地理环境和气侯条件,夏季高温天气持续时间较长,强度较大,如果不对高温天气的劳动保护尽快做出制度性安排,将给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带来损害。因此尽快实施劳动保护的立法,尤其对重庆显得必要而迫切。
2006年,重庆遭遇了百年不遇大旱和暴热,重庆市政府随后决定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卫生局、劳动局等市级相关机关迅速组成联合起草组,经过半年的努力共同起草了《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草案),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专家进行论证的基础上,该草案于4月10日正式进行公开听证。
相关链接:《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草案)》主要条款
据重庆市市级机关联合起草组成员傅强介绍,该草案所称的高温天气是指气象台发布的日最高气温在35度以上的天气,重庆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适应本办法。
此外,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情况,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当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暂停12时-16时高温时段工作。因紧急情况不能暂停12时-16时高温时段工作的,应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因抢险需要、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在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5小时。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用人单位经采取降温措施仍不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5℃的,当日应停止工作;因生产需要不能停止工作的,当日应暂停12时-16时高温时段工作;因紧急情况不能暂停12时-16时高温时段工作的,当日应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因抢险需要或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在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当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5小时。
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或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每年7月至9月期间,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保健费,其中露天作业劳动者的高温保健费不计入工资总额,费用在成本中列支。
根据草案,劳动者因高温天气工作引起中暑,经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为职业病的,可以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建立重症中暑事故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