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药商说:“目前整个医药销售行业还没有学会不贿赂生存,不给回扣一个药厂就要死掉”
在反商业贿赂风暴中,一些医院院长、政府机关人员被“击中”。行贿和受贿本是对偶犯罪行为,然而,在高额回扣成“行规”的医药购销领域,靠商业行贿生存的医药代表在这场风暴中似乎“没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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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行贿者=证人?
记者采访发现,相比于商业行贿者的深重危害,法律对他们的追责显得微不足道
医药购销领域不少商业贿赂犯罪卷宗中,在一长串行贿者名字前面,有一个身份前缀──证人。
在重庆查处的某骨科医院集体受贿案中,十多名医药销售商的证言成为该案的关键证据:“在推销骨科器材时,我明确告知时任医院副院长郭明均,公司将按照‘经销行规’给医院回扣,回扣的比例是销售金额的40%,医生和院长各20%。”重庆宏宝公司业务员袁春英说,“每次都是我拿着销售发票回公司提出回扣,然后按‘行规’分别交给院长和创伤科主任。”
重庆方威公司的业务员刘丽华在法庭上证实:“我与郭明均副院长洽谈了在其医院使用我公司医疗器械,依‘行规’将按照销售金额20%付给院长回扣的事,并先后给其10万余元回扣。”
“一次偶然机会,我得知医院拟定购CT机、医院几位院长正在南京参加医疗器械博览会的消息,我立马赶到南京请几位院长吃饭并送给他们500元的会务费,回来后我很顺利地签订了合同并收到货款,为表感谢我以拜年的名义分别送给正副两位院长2万元。”重庆正康公司销售经理蒋岱言当庭证实。
……在10多位医药销售商证词的支持下,法院判决该医院4位主要领导人和业务骨干犯有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执行缓刑3年至5年。而这些作为行贿者的医药代表因证人身份免于受到法律制裁。
据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局长梁田介绍,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主要发生在药品、医疗器械设备的购销环节,医药经销商为了追逐利润站稳市场,通常以进院费、开发费、临床费、处方费、统方费、劳务费等各种名义给医疗人员行贿。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行贿行为的危害性不言而喻。”梁田表示,从社会层面,经销商必然将回扣作为医药成本,最终导致药价虚高、医疗费昂贵,百姓“看病贵”问题难以解决;从经济层面上看,经销商以高额回扣为主要手段参与竞争,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家税收减少和公有财产被侵吞。商务部的统计资料表明,仅药品行业作为商业贿赂的回扣,每年就侵吞国家资产约7.27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
然而,记者采访发现,相比于商业行贿者的深重危害,法律对他们的追责显得微不足道。据重庆高法刑二庭庭长卢君介绍,在重庆内,按照犯罪处理的行贿罪占6%-7%,审理行贿案件每年约10多件、受贿案件200多件,其中行贿案件多发生在政务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