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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渐成犯罪平台 “经济邪教”何日铲除
2006年12月07日 来源:新华网贵州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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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周芙蓉  

    《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自去年11月颁布实施以来,为保障直销业稳步开放和规范发展,加大对传销的打击力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一年来,工商、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严肃执法,保持了打击传销的高压态势,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但由于多种深层次矛盾交织并存,传销活动在一些地方仍顽固存在,严重影响了当前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打击传销形势不容乐观。

    虚拟网络成犯罪平台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公布了15起传销重大典型案件,其中8起通过互联网等手段开展犯罪活动。随着高科技的日新月异,各类传销组织和传销犯罪分子“鸟枪换炮”,利用互联网诱骗群众,诈取钱财。

    江西省红花国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花国人公司”)以“江西红花国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在网站上发展“特许电子商务红花红国际网上连锁专卖店”。参加者须经上线推荐并认购200-10000元不等的产品,才能成为公司的网上“品牌推广店”或“加盟连锁超市”,通过网站发展下线。截至2006年3月8日,红花国人公司共发展所谓品牌推广店2512家,加盟连锁超市512家。涉案金额1.14亿元,涉及全国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上海伊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美公司”)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建立互联网站,利用网络作为运作平台,发展代理商和会员。并且直接利用网上银行的电子支付功能,使其传销活动从人员招募、介绍加入、销售管理、奖金发放等各个环节实现了网络化,使其违法活动人员发展更快、传播地域更广。截至2006年案发时,伊美公司已发展“代理商”700余人,会员1万余人,涉及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传销经营额3195万元,违法所得971万余元。

    2004年以来,冯某某等人以中都阿星公司名义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站,通过网站在各地吸收会员。具体方法是,中都阿星公司在全国各地培养地区经理,地区经理在当地发展吸收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后在中都阿星公司网站注册,入会费被转化为互联网上虚拟的“星币”,会员凭“星币”购买中都阿星公司以低价购进,高价出售的商品(多为劣质保健产品)。至案发,这一传销组织已在全国22个省市吸收会员4300余人,涉案金额约1200多万元。

    与传统传销方式相比,网络传销极具隐蔽性、骗欺性。

    例如,云南昆明蒙卡迪科技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进行所谓的营销活动,以网上购物为幌子,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吸引参与者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加入公司,发展下线,抽取提成;2005年12月,卢某某、谢某某等人在广东、江西等地以“慧缘商务(香港)国际有限公司”的名义,以高额回报和低话费拨打长途电话为诱饵,发展人员。参加者须交纳450余元开户费成为会员,在慧缘公司网站上获得一个账号进行“消费”,可以低价拨打网络电话,通过网站利用网络电话发展下线,并按照发展人员的数量给予奖励。

    有些网络传销活动,更进一步反映了传销违法活动的欺诈本质。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举例说,如伊美公司委托加工生产的牛初乳冻干粉胶囊等食品、保健品以及化妆品,成本仅为3.59元至20.48元,销售价格却高达78元至768元,产品实际价值仅占销售金额的5%-8%。

    更为可恶的是,传销组织和传销犯罪分子将网络传销活动向校园渗透。

    2006年1月,王某等人以“推广网络教育”为诱饵,宣称其活动已在境外注册合法,不受中国法律约束,利用在校学生法律意识不强,经济需求较大的心理,通过网络迅速在广西多所高校发展800余名学生参与。至案发,王某发展下线1400余人,非法经营额达75.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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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郎荐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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