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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新规为何难阻商场“清仓打折”(图)
2006年11月20日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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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举报违规现象,遭遇到价格、工商、消协三个部门“踢皮球”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日前已正式施行。记者在南昌、上海等地采访发现,一些知名百货商厦的促销行为比较谨慎、规范,但不少中小零售商对这一办法的执行没有热情,继续以各种理由打折促销。

    在市民们为促销新规的实施连声称好的同时,一些消费者和监督执法人员表示了新的忧虑。

    ▲一位顾客在太原市一家超市选购商品。近日,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五部门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新华社记者 江宏景 摄 

    ■新规利剑直击商家软肋

    促销新规对零售商的促销行为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范并有相应的处罚条款,赢得了消费者的称赞,其中提及的诸多方面尤如一把把利剑直刺商家们的软肋:

    利剑一,“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装修、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此前许多商家所谓的“清仓”有虚构的嫌疑。这一规定的核心要求商家在促销时诚实守信,合理合法,否则就涉嫌欺骗消费者。

    利剑二,“最终解释权”失去“法力”。商场发放的兑奖券、宣传单以及张贴的海报经常标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而“办法”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利剑三,禁用“全场打折”。每到换季或节假日,不少专卖店和超市贴出“全场打折”。但消费者走进店铺才发现,很多打折只是噱头,不是被告知打折商品已经卖完,就是很多商品不打折。“办法”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

    利剑四,促销商品可以退换。每次商家打折或进行特价促销时,都不忘在发票上注明“打折商品不退不换”,一旦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商家便以此为由拒绝退换,“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

    记者近日采访了南昌和上海的一些市民,他们大多已从媒体上得知“办法”实施。南昌市民老李说,“最终解释权、打折商品不能退换这些以前都是老百姓最痛恨的霸王条款,这个‘办法’是真正考虑消费者利益的。”

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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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郎荐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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