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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犬"执行难:市民"越规"还是政府"缺位"
2006年11月06日 来源:新华网甘肃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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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王艳明  

    时下城市“犬患”成为人们共同关心的话题,许多地方都在出台对策,加强管理,共建“人犬”和谐,可在兰州,却因政府出台的限养犬令执行难,致使城市养犬长期处于了“失控”状态,既没有人知道城镇区域饲养了多少犬,也没有人知道有多少犬注射过预防狂犬病疫苗。

"限犬"执行难:市民"越规"还是政府"缺位"

“犬规”形同虚设

    居民养犬“我行我素”城市“犬规”形同虚设

    熟悉兰州的人都知道,无论在街头的正规宠物店,还是地下通道的宠物小摊,犬的交易几年来就像买卖其他商品一样随意,成交后,买者只要抱回家喂养就可以,既无需到公安部门登记,也无需到农牧部门检疫和免疫。

    而早在近5年前,兰州市出台的《兰州市城镇区域限制养犬规定》就明确要求:居民养犬,首先要到公安部门审批,通过后,携犬到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犬进行检疫,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然后持《犬类免疫证》并携犬到原批准养犬的公安部门办理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兰州市城镇区域限制养犬规定》出台于2001年11月9日,当年以第10号政府令的形式公布,要求自200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但近5年时间过去了,养犬居民却“置若罔闻”。

    在兰州,养犬居民不光不按照程序对犬进行登记审批和检疫免疫,而且养犬过程也“我行我素”。小型观赏犬没有任何约束地在草坪上乱跑;烈性犬、大型犬招摇过市;人犬同时进入市场、饭店、公园、学校、医院、出租车、公交车的情况已习以为常;在城市主街区上行走,一不小心还会踩上“地雷”(犬的排泄物),而且恶犬伤人的事也时有发生。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除军、警犬执行任务和专业团体表演用犬演出外,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码头、航空站等公共场所和政府规定禁止携犬进入的其它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圈养,并在养犬单位门口和饲养处悬挂警示牌;小型观赏犬出户时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的排泄物。”《兰州市城镇区域限制养犬规定》中的种种约束性规定显然成了一纸空文。

    而且,在兰州,不光是犬的饲养不按“规”办事,犬的交易、检疫和免疫也处在“失控”状态。许多养犬者称从未给其犬注射过疫苗,养犬完全成了个人行为。而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也成了旁观者,对于经常可见的不文明养犬,甚至干扰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卫生的现象,很少有人站出来制止。

"限犬"执行难:市民"越规"还是政府"缺位"

如何才能营造“人犬”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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