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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规=霸王条款? 昆明“自带酒水”引官司
2006年10月01日 来源:新华网云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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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研、秦晴  

    消费者进餐馆吃饭到底能不能自带酒水?关于这件事的争论已在全国持续了很多年,由此引发的官司也屡屡见诸报端。9月1日起云南省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试行的行规中,明确规定“餐饮企业有权对餐饮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和食品收取相应的服务费”,这不但引起了一场官司,而且再次把自带酒水是否应该收费的争论推向了高潮。

一家餐企业拒绝自带酒水

    新规试行6日惹来官司

    《云南省餐饮企业经营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共101条。据云南省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秘书长杨艾军称,《规范》是为了构建行业自律机制,维护餐饮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云南餐饮行业和谐、健康、持续发展……

    记者看到,《规范》第50条的内容为“餐饮企业有权谢绝或接受餐饮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有权对餐饮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和食品收取相应的服务费,收费标准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由企业依法明码标价,也可通过云南省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向物价部门集体备案;有权提出对餐饮消费者自带的酒水、食品留样备案72小时”以及“企业须将以上事项于餐厅的明显位置以书面形式在餐饮消费者消费前明确公示”。

    但杨艾军可能没想到,《规范》试行6天,就惹来一场针锋相对的官司。9月4日,《云南法制报》一记者与同事吃饭时,因携带了3瓶绿茶而被收取了共计15元的服务费,相当于绿茶本身价值的2倍。餐馆服务员的理由是“关于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报纸上已经有报道,企业有权收取”。记者在争论无果的情况下支付了15元,并索要了店方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的相关凭据。6日,该记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将餐馆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判令后者返还“非法收取的‘自带酒水服务费’15元人民币”,同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4.8元(谐音“要司法”)。

    这一行动得到了《云南法制报》报社的全力支持,他们将这场官司定义为“公益诉讼”。因为报社领导认为,《规范》中的该项规定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抵触。9月12日,记者看到该报网站的头条为《岂能用“霸王条款”对待“上帝”》。而此前,该报亦有多篇观点鲜明的报道在头条位置刊出。一场硝烟浓烈的媒体与协会之间的“战争”,由此拉开帷幕。

餐协杨艾军(右)就此事举行记者见面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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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郎荐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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