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广西交安条例》)日前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审查稿确定了农村、城镇居民在交通事故中统一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这是全国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首条无附加条件的“同命同价”规定。人们在为其欣慰的同时,不仅要问,消除类似的城乡不公平现象,我们还有多少坎坷路要走?

6月28日,在广西大新县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将一名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游客送上返程专车。
一条解释 同命两价
2005年底,在重庆市同一条街,搭乘同一辆三轮车的3名花季少女同遭车祸丧生,3个家庭体味着同样的悲痛。但不同的是,遭遇同一车祸的两个城市女孩都得到20多万元赔偿,而死者何源的户口在江北区的农村,肇事方只给何源父母赔偿5.07万元,再加上丧葬费等费用,顶多赔偿5.8万余元。类似的“同命不同价”的赔偿案件在此之前就已出现过多起,而这种“城乡有别”的判赔依据,都无一例外地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这个《解释》中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广西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认为,这种区分赔偿权利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并按相应的标准分别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两种不同赔偿标准,导致赔偿数额悬殊较大。单就死亡赔偿金计算,据统计,去年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69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305.2,二者分别乘以20年得到的数字为17.38万元和4.6万元,相差12.78万元。这种计算方式让“同命不同价”的城乡差额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更被放大。根据广东省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度统计数据及有关规定制定的《广东省200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根据这一标准,从今年5月30日零时起至明年5月29日24时,驾驶员如在深圳违法驾车致城镇居民死亡,最高要赔101万元,而死者若不是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工作和收入的农村居民则只需赔偿18万元。由一条司法解释而导致的“同命不同价”,从这条解释实施开始争论就没有停止过,遗憾的是一直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放任“同命不同价”现象成为众矢之的。

在广西大新县,交警正在对一起交通事故进行现场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