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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高速钱走慢车路:一位“高速”过客的愤怒
2006年08月07日 来源:新华网黑龙江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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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范迎春 文/摄  

    身为一名职业律师,戴兴友这一次是给自己打官司。

    今年40岁的戴兴友供职于大庆市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不久前一次驾车外出途中,戴兴友途径一段正在封闭维修、单侧通行的高速公路。他认为这段公路达不到标准不应该收费,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戴兴友于6月中旬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起诉书,状告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侵权。

    戴兴友的诉讼请求是被告返还其收取的维修段的过路费20元钱。“这是一场公益性的官司。我想得到的,只是一个公正的结论。”面对外界的种种议论,戴兴友解释说。

因为单侧通行,哈大公路上出现局部拥堵

     花高速钱走慢车路,过客追讨“速度权”

    戴兴友在起诉状中陈述了事情的经过和起诉理由。

    今年5月27日,戴兴友驾驶车辆自哈尔滨到大庆,途经被告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哈大高速公路大耿家至卧里屯路段。在大耿家到肇东之间长达50公里的路段上,被告将右侧路面封闭维修,道路只能单侧通行。

    戴兴友说,当时他只能驾驶车辆行驶在左侧,由于需要避让对向来车,车速仅能维持在每小时60公里左右。一方面影响了通行速度,而且加重了自己的驾驶疲劳程度。在有车辆发生故障的时候,出现短时间堵塞难以通行。

    戴兴友认为,被告作为主营管理经营收费公路的企业,按照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收取通行车辆过路费,应该提供合乎要求的服务,然而在总长度130余公里的哈大高速公路上有50公里左右的路段一侧封闭,其通行条件尚达不到二级公路标准,不应该收取过路费用。

    由卧里屯路口驶出时,戴兴友向收费人员提出不能收取大耿家至肇东段的20元费用,当即遭到对方拒绝。戴兴友说,为避免造成交通堵塞,他当时只好按照全程60元的标准交纳了过路费。

    戴兴友认为,自己作为原告与被告单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被告不能提供合乎要求的路面供原告通行,应当返还其多收取的费用。所以诉至法院,一是为了规范被告的经营行为,二是保护自己及所有哈大高公路通行者的合法权益。

    做为诉讼证据,戴兴友向法院提供了一张当时的路桥车辆通行费收据。

哈大公路哈尔滨入口处的限速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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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郎荐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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