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惩轻罚:助长侵权者的“逃票心理”
今年6月2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拓普公司起诉的一项专利被侵权案作出判决:3家侵权企业和个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侵权的北京泰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赔偿郑州拓普轧制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980万元。至此,坚持自主创新的这家企业对侵权者持续数年的追诉,算是在法律上第一次“有了个说法”。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对此认为,此案一审判决被告赔偿2980万元,其赔偿数额创新高,因此媒体称之为“我国专利侵权赔偿第一案”。该案的一审判决反映出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尤其是对于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及其侵权赔偿数额
,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平台。
他介绍,在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包括发明专利侵权案件的诉讼情况,过去较长一段时间来一直处于“案件不多难题多,赔偿不大影响大”的局面,知识产权权利人也往往是“赢了官司输了钱,下了功夫受了气”。这与我国现行民事侵权赔偿是“补偿损失,填平补齐”的补偿性而非惩罚性的法律制度设计有关,也与国内知识产权审判对于侵权赔偿“宁少不多,看低忌高”的传统思维与惯性有关。
因为专利侵权赔偿额原告举证困难,法院审查不易,所以,在专利侵权赔偿方面,原告和法院经常转向仅仅最高赔偿额为50万元的“法定赔偿”。这样的“薄惩轻罚”远远不足于震慑侵权者,更会助长侵权者的“逃票心理”:逃票十次,最多不过抓到一次;抓到一次,不过罚票一张。“逃票心理”会诱导侵权者觉得知识产权侵权本小利大,利多弊少,因此何乐而不为,乐此而不疲;再加上法院常常鉴于专利侵权事实认定困难而判决赔偿趋于“久审难下,居低不高”的状况,往往使得侵权者有持无恐,肆无忌惮;使得权利人心存疑虑,进退失措。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额尤其是对核心技术、核心专利赔偿额过低,既不足于威慑侵权者,又损伤了权利人的维权信心和决心,更有碍于我国战略性科技成果与核心技术及其知识产权的创造、转化、应用和保护。”
陶教授说。
彻底改变创新者面对侵权行为的弱势地位
不可否认,近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整体上取得了长足进展,但一些被侵权企业的维权遭遇,也从侧面反映出当前国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存在的“软肋”,暴露出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异地起诉难、技术鉴定难、技术保密难和取证难等种种问题。
一些专家认为,创新企业在侵权行为面前持续呈现弱势,将极大地阻碍我国的自主创新之路。当务之急是应当尽快建立发明专利“绿色特区”,健全机制,重点保护好我国的原创发明。
首先,应当建立健全专利尤其是发明专利的保护机制。在科学地制定、完善发明专利认定、授权条件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打破地域、行业的限制,成立由司法、技术、知识产权联动的发明专利保护机制和体制,从发明专利授权之日起,即将其纳入保护发明专的“绿色特区”,对发明专利实行全过程的保护。同时建立国家发明专利基因信息库,从发明专利授权之日起,根据原创发明专利的性质和作用,区分不同的等级,动态地储存在国家发明专利基因信息库中。这样,既可对相关发明专利进行监控管理、也可对专利转化、专利维权提供权威咨询和依据。
其次,应建立国家发明专利保护援助机制和专利保护联动机制。一些发明在国内外广泛获得了发明专利授权,说明其技术先进性在国内外都得到了认可。但国内侵权纠纷久拖不决,严重影响国家的行业竞争优势形成。专利维护不能仅仅是专利人或单位的“私事”,特别是重大原创发明,应由司法、知识产权等部门组建诸如知识产权专业法庭等相关组织和机制,增强司法与专利保护部门的协同、联动机制,适时为专利人提供特殊的支持和帮助。
此外,一些专家还建议应严格对发明专利交易的审查,加大对专利侵权处罚的力度。在对郑州拓普专利纠纷案件尚未定论时,相关轧机的技术资料、图纸已经出现了被有关方泄露给国外公司的情况,如果泄露方是专利的侵权者,受侵害的就不仅仅是专利拥有人,会造成核心技术流失海外的危险。国家应严格技术出口和与外国技术合作的审查,防止我国优势技术资源的不当流失;同时借鉴国外经验,加大专利侵权处罚力度,从重打击恶意侵权特别是群体性侵权行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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