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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把手”到“一霸手”的渐进之路
2006年04月29日 来源:新华网辽宁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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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范春生  

抚顺中院开庭审理国企“巨贪”张玉颖腐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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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中院开庭审理国企“巨贪”张玉颖腐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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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颖正在接受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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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钢老总张玉颖被判无期了!"尽管许多人知道张玉颖因贪污、受贿被抓了,不过当这个消息在煤城抚顺传开时,还是产生了不小涟漪。

    收受贿赂200余万元、与他人合谋骗取国有资产420多万元、个人实际占有46万余元。2005年12月20日上午,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的法官宣布:原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抚钢")董事长兼总经理张玉颖犯贪污受贿罪名成立,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所得赃款赃物上缴国库。此时,坐在被告席上的张玉颖脸不停抽搐,身体还晃了几下。

    这是辽宁省近些年来发生的最大一起国企老总腐败案,是反腐败领域的又一生动教材。滑稽的是,张玉颖案发前,曾因首创国有企业"民主议事"制度而成为典型受到吹捧,前来参观学习的企业趋之若鹜。这位"巨贪"把国企当成自家的提款机,其敛财之道是:为贪图小利,而不惜慷国家之慨。张玉颖利用对外投资之名,掩盖侵吞国家财产之实,致使"抚钢"损失上亿元,再加上收受贿赂,贪污公款,这些金额竟相当于"抚钢"当年4200名职工一年的工资总和,令人咋舌。

"如果利润我能自己留下,那该多好"

    张玉颖今年58岁,研究生学历。2004年7月以来,辽宁省抚顺市检察院根据上级交办,立案查处"抚钢"原董事长、总经理张玉颖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顺着张玉颖的线索,又查处"抚钢"原总会计师段广涛、副总经理崔晓迅、销售处长李东山等15人职务犯罪行为。目前法院已对该案中的10人做出有罪判决。这起国企"窝案",涉案金额高达5000多万元,成为抚顺历史上犯罪数额最大、涉案人员最多、挽回经济损失最多的案件。

    为贪图小利而慷国家之慨,为慷国家之慨而对外投资,频繁成立公司并频繁改头换面,千方百计使国有企业成为自家"提款机"。这是国企"贪官"的一个重要敛财手段。2001年3月,张玉颖与时任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副区长的罗福明达成协议,双方共同出资在乐山市沙湾区联合成立乐山抚特高新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特公司")。截止到2001年底,"抚钢"实际投入为650万,罗福明一方实际投资为677.5万元。张玉颖、罗福明又以"抚特公司"名义与宜宾天原公司联合投资,成立乐山抚天高新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天公司")。张玉颖将"抚钢"在"抚特公司"投资中的485万元转投至"抚天公司"。

    张玉颖具体的敛财方式是:利用"抚钢"就对外投资进行清理、整顿之际,采取隐瞒、欺骗等方法掩盖"抚特公司"已盈利的实情,在"抚钢"不了解"抚特公司"实际经营及发展前景的情况下,于2002年6月与"抚钢"签定三年还清"抚钢"投资款的撤资协议。撤资协议签订后,为达到与"抚钢"脱钩、占有"抚钢"利润的目的,张玉颖指使他人伪造了"抚钢"公章,将"抚特公司"更名为乐山福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港公司"),并将"福港公司"中原"抚钢"165万元注册资本金的股份转让到自己与罗福明亲属名下。

    据悉,"抚天公司"、"福港公司"于2002年共拿出400万元利润进行分配,"抚钢"应分得利润188万余元;于2003年共拿出人民币668万元进行分配,"抚钢"应分得利润237万元。"抚钢"应得利润全被张玉颖及罗福明等私分占为己有。其中,张玉颖分得人民币46万3007元。

    张玉颖曾这样向侦查机关供述把企业当"提款机"的贪婪心态:"2001年10月,'抚特公司'第一台高炉就要正式生产了,投产之后的利润将相当可观,这时我产生了私念,如果赢利了,利润都将给企业,这个项目是我看好的,如果利润我能自己留下,那该多好!"

    张玉颖还说:"有了这个想法后,我就同罗福明商议如何将'抚钢'投资后产生的利润转到我俩名下,罗也特别赞成。这样我俩合计再成立一个乐山抚天公司,由'抚特公司'与宜宾天原公司投资,以减少'抚特公司'中'抚钢'的股权,达到少给'抚钢'利润的目的。"据悉,"抚天公司"成立当初,张玉颖并没有急于转让股权,原因是他还是"抚钢"的董事长。他告诉罗福明:抚特正常运作,只拿出一小部分利润给"抚钢"就可以了,其余大部分利润到正常生产挣钱后再转到我俩名下,由我俩平分。

    就这样,一个好端端国有企业的利润,就一步一步流向了个人的腰包。

    尝到甜头的张玉颖并未及时刹车,伸向企业的黑手是越伸越长。2001年9月,浙江一家企业的总经理赵某到"抚钢"同张玉颖商谈销售钢材的返利款时,张玉颖同意以法人股折价。双方商定1元返利款折抵0.5股(即1:0.5,法人股为2.5股),后赵某和张玉颖密谋在赵某多获利后,俩人均分多获得部分。为占好处,张玉颖指令公司一位副总和销售处负责人私自修改合同,把原来签订的1:0.5比例更改为1:2的比例。这一决定使得"抚钢"损失20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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