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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议:艺术创作能否背弃历史?
2006年04月07日 来源:本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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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回顾:《霍元甲》:艺术创作能否背弃历史?

     2月19日霍元甲后人和律师召开新闻通气会,24日代理律师发出律师函要求停映但一直没有得到回应,3月7日北京市海淀法院正式接受了霍元甲在内地唯一健在的孙子霍寿金的立案申请,《霍元甲》侵权之争正式进入司法程序。一个多月来,霍元甲后人质疑《霍元甲》侵权一事闹得沸沸扬扬,历史题材艺术创作能否以"纯属虚构"的旗号随意"杜撰历史"成了当事双方争论的焦点。

    "霍"《霍》之争无疑给"戏说"成风的历史题材艺术创作扔下了一枚重磅炸弹,引发了百家争鸣的"多米诺"反应:历史题材艺术创作是否允许虚构?虚构应有什么限度?要不要肩负塑造历史观的责任?……    >>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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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自正:“本故事纯属虚构”也不行

    网民热议 “一味追求艺术的“标新立异”,而忽略了历史真实和艺术真实的统一, 反而“弄巧成拙”,这不能说不是个教训!!” >> 更多观点

    新华网友:无论怎么说,抛开历史真实性的纷争,单就艺术创造而言,李连杰在《霍》剧中对霍元甲的艺术创造,是独到而成功的;他把霍元甲追求德武双馨、神武合一的习武境界,达到了极至!

    新华网友:有些人背后承载着太多的民族情节在里面,这样的人就不能乱改乱编。像霍元甲,在中国近代史上是一位家喻户晓的人物,被人们当作民族英雄,你这样一改编,会给观众产生一种错觉。我觉得现在在中国有一种现象很不正确,什么事一说进入市场就觉得可以放开乱整,我们一直在说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难道市场化、商业化就应该和这相背离吗?

    新华网友朔方:艺术创作中,如不涉及知识产权和人物名誉纠纷,无须法律介入;历史题材影视创造中,如按主题需要对相关史实作必要的取舍、虚构与夸张,属于艺术创造范畴的应有之义,亦与法律无关。从艺术创造的角度审视,《霍》剧以三段式结构,较为成功地塑造了霍元甲习武从必然到自由的成长历程,并最终达到了德武双馨、神武合一的至高习武境界,这符合人物的一般成长规律,符合艺术形象的塑造法则;尤其中间一段,虚构了那位神仙班的农妇,她以中华民间淳朴而高洁的造物精神,把霍氏的习武境界推向极至;这些对艺术创作而言,应该看作是创造者们的一种成功的艺术尝试与追求,无可指责。凭心而论,如抛开已有《霍》剧先入为主的因素外,就艺术作品而言,你能说李连杰的《霍》剧有孛于霍元甲的人身名誉和精武理念吗?至于对历史剧人物的历史真实性的讨论,很难公断和不宜较真:比如和绅,本是乾隆皇帝的靖国重臣,而在影视剧中却被刻画成误国弄臣;再比如刘步蟾,本是北洋水师主战派的优秀将领,而在影片《甲午海战》的却刻画成投降派的无耻懦夫,他们的后裔该将如何面对公堂?历史剧创作中对历史人物的再现、演义与戏说,免不了艺术虚构与夸张,应该重在作品的主导方面和主要倾向是好的,就行了,如一味较真,谁还敢问历史剧?

    新华网友:对于根据历史题材编写的电视剧、电影等文学艺术作品,应该整顿一下了。在它的影响力下,大有误人子弟之嫌,特别是历史知识,尽管编者一在声称“戏说”,对于孩子来讲,老师很难在课堂上予以纠正,编者要担负教育的义务,为了孩子为何不利用影视的力量,给孩子们正确的历史观?对于历史人物的编撰更是以“纯属虚构”来辩解。  

    新华网友:支持李连杰!李连杰追求的是武术题材电影的艺术创新,崇尚的是霍元甲前辈最终所达到的精武境界;而“霍”剧在这些方面均有建树。以霍元甲为题材的影视节目已有数部,将来还会有多部,应该给创作者们以更宽松与自由的创造空间,动辄付诸法律、抡动棒子,那不符合当代的文艺创作潮流。

    新华网友:在文学作品中,如果涉及的人物与朝代是真实存在的,那么就不能明显地违背史实,这应该是一个基本原则;如果引用的史料与文学作品想阐述的主题有距离,那么就不要用真实的姓名与朝代,否则就有篡改历史的问题。现在一些历史题材的电影完全不顾历史,想怎么编就怎么编,这对建立正确的历史观是非常有害的,国家应对此类问题把好关。

    新华网友:是电影不是记录片,就肯定存在某些虚构的成分。关键看影片总的基调是有教育意义还是存在消极影响。我看《霍》对主人公的褒的一面还是大于贬的一面的,而且仍是对社会有教育意义的,所以没有道理在去打官司。如果霍家人不满意,完全可以组织一个记者会,澄清一下。既然是英雄的后代,完全可以拿出点大家的气概。

    新华网友小宛:也许中国人太熟悉霍元甲了,以至《霍》剧中某些无中生有的“演义”,让霍氏后裔和一些观众看了反感。然而,剧中霍元甲最终所追求和达到的德功双馨、神武合一的习武境界,应该说还是体现了中华武功的真谛的;这也许是《霍》剧的创作者们的立意初衷。遗憾的是,一味追求艺术的“标新立异”,而忽略了历史真实和艺术真实的统一, 反而“弄巧成拙”,这不能说不是个教训!

    新华网友:《霍》剧作为反映历史人物的故事(艺术)片而不是传记片,应该允许创作者在不歪曲人物的历史真实与基本史实的前提下,按作品的创意与风格做必要的艺术创造,包括对人物史实的取舍,以及艺术的再造、超越、夸张与虚构等等,在这些方面应该说《霍》剧瑕不掩瑜、李连杰等是有所追求的。而遗憾的是,对于我们所崇敬的,曾为中华民族扬眉吐气的武林国手、民族英雄霍元甲,至今未见到有关他的权威传记著作,安论威传记影片? 

    《霍元甲》侵权案正式追加李连杰等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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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吕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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