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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助人意外摔伤 母亲保护不力伤心兼赔钱
www.XINHUANET.com  2005年11月13日 07:36:51  来源:新华网河南频道
  记者:李钧德 编辑:穆晓莉  

    郑州市第69中学学生李洋,平时一贯乐于助人,被同学们称为"小雷锋"。然而,在一次帮助邻居进屋取钥匙的过程中,李洋不慎从楼上摔下,造成伤残。由于医疗费用昂贵,在有关各方均不愿对李洋的伤情继续负责的情况下,李洋的父母将房东和受益人告上法庭。

    那么,究竟谁应该支付李洋的医疗费用?怎样才能保护助人为乐者的积极性?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当事各方和了解此案的法官。 

    "小雷锋"助人为乐意外受伤

    2004年10月21日上午,李洋家的邻居李素枝下楼晾晒被子,回来时却怎么也打不开防盗门了。考虑到自己3岁多的外孙被锁在房内,李素枝急忙找房东冯德魁、李兰芳夫妇帮助开门;但冯德魁夫妇也打不开该防盗门。中午12点左右,李素枝的女婿张新建回来后,费了很大的劲,仍然无法打开防盗门。

    为了打开房门,房东冯德魁给张新建找了两根军用背包带,说是可以把人从楼顶送到张新建家窗户外,然后从窗户进去打开房门。随后,冯的妻子李兰芳喊来正放学在家的李洋,准备请李洋用此办法将房门打开;李洋的母亲杨海英表示不同意。李兰芳说,这绳很结实,能经得住一百四、五十斤的大人,而且下了几次都没问题。张新建也拽了拽绳,表示绳子很结实。杨海英未再表示异议。

    随后,李洋与张新建、杨海英等人一同上到楼顶。当张新建用绳套套在李洋的一条腿上时,冯德魁也上到房顶,他提出拴腿危险,套住腰部更牢靠些。张新建、杨海英对此表示赞同,并与冯德魁一起动手将绳子套在李洋的腰上。在张新建、杨海英、冯德魁等人拉着绳子将李洋往下放的过程中,因绳子挽口处脱扣,致使李洋坠落地面受伤。

    负责抢救的郑州市中心医院将李洋的伤情诊断为:1、腰椎体爆裂骨折伴脊髓损失(不全瘫),2、胸11椎体压缩性骨折,3、闭合性颅脑、胸、腹外伤,4、左尺桡骨远端骨折。

    李洋从2004年10月21日至11月5日,在郑州市中心医院住院16天,共花医药费32175.40元,其中张新建支付了27000元。李洋出院后,又先后在郑州市中心医院和郑州华山医院治疗,共花医药费1625.11元。

    双方对责任各执一词

    因为李洋的治疗花费大,张新建等人无力再支付李洋的治疗费。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05年1月19日,李洋以自己需要继续治疗,同时此次受伤使自己致残,精神上受到极大伤害为由,以一纸诉状将冯德魁、李兰芳、张新建推到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请求法院判令上述三被告赔偿自己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13.8万余元。

    对李洋的要求,张新建、冯德魁等人均予以拒绝。张新建认为,本案中,房东不同意我撬门的要求,要按以往做法找人从窗户入室开门,主意是房东出的,李洋是房东去叫的,绳子由房东提供,因此房东冯德魁、李兰芳应负主要责任;李洋的母亲杨海英监护不力也应承担责任;我是受益人,而非侵权人,遗失钥匙和李洋受到的伤害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自己已经支付了20000多元医药费,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房东冯德魁则表示,事发当天上午9点,被告张新建的儿子被单独锁在四楼的家中,我和李兰芳去帮忙也打不开门。12点左右,张新建回来后仍开不了门,就向我借绳子要从房顶下人;我找了两根军用背包带交给了张新建。十几分钟后我上楼,发现张新建已经将两根绳子打结连接好并用绳子套在李洋的一条腿上,我认为这样危险,建议套住李洋的腰,杨海英和张新建都赞同。在我们三人拉着绳子往下放的过程中,李洋掉了下去。在本案中,我帮助开门、借绳,都是助人为乐的行为,没有过错,不应赔偿;我支付的1100元系借款,不是赔偿款;原告的监护人杨海英始终在场,应负有一定的责任。

    被告李兰芳辩称,事发当天,张新建回来后仍开不了门,就央求我让我请三楼的李洋帮忙。我站在四楼喊了杨海英,李洋和杨海英同时从家里出来,和张新建见了面,并说了帮忙的事,杨海英没有拒绝帮忙。我只是介绍杨海英与张新建认识,没有出主意;我的行为是助人为乐,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监护人杨海英参与了整个过程,应负一定的责任,张新建应负主要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洋申请对自己的伤残等级、继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评估。2005年3月18日,有关部门出具了司法鉴定书,结论为:1、李洋腰3椎体粉碎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减少1/2,构成八级伤残。2、李洋胸11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3、李洋左尺桡骨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4、李洋需行脊柱内固定取出治疗,费用为人民币5000元左右。住院期间需陪护两人,护理期限为壹个月;出院后需要护理壹人,护理期限为半年。

    法院判决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洋之母杨海英作为李洋的法定监护人,对原告的生命健康权负有法定的保护之责,但在被告李兰芳提出让原告进行拴绳下楼开门这样一个活动时,理应充分认识到该行为即使对成年人而言也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杨海英不仅没有明确地表示反对和加以制止,反而还参与了帮助拉绳的活动。杨海英作为原告的法定监护人,未能善尽其保护之责任,致被监护人李洋陷于高度危险的境地并造成被监护人受伤致残的严重后果,杨海英对原告的受伤应承担同等责任。三被告所称杨海英监护不力,应承担责任的答辩理由成立,法院依法予以采纳。

    被告李兰芳向作为未成年人的原告提出拴绳下楼开门的要求,并表示绳子很结实;被告张新建亦对原告讲绳子很结实,两被告的言行直接导致原告最后实施了拴绳下楼开门的活动,致使作为未成年人的原告处于高度危险的境地。两被告在此事上对原告李洋的生命健康权应负有法律上的保护之责,此责任不以是否已尽了充分的注意义务而免除,但可以因被保护人一方的过错而减轻,故被告李兰芳、张新建对原告李洋的受伤亦应共同承担同等责任。

    被告李兰芳所称其只是受被告张新建委托,介绍杨海英与张新建认识,没有出主意的辩称理由,证据不力,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新建所称自己仅是受益人,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称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法院亦不予支持。在整个事件的过程中,被告冯德魁仅仅提供了绳子和参与拉绳,其行为并不是导致原告实施拴绳下楼开门活动的直接原因,因此被告冯德魁对李洋不负有法律上的保护之责,对原告所受伤害不应负赔偿责任。

    由于原告法定监护人杨海英对原告所受伤害负同等责任,原告本只可就其所受各项损失获得50%的赔偿;但考虑到法律的目的在于鼓励人们向善和原告行为所具有的助人性质,也为了不让原告在其成长过程中丧失对这个社会的信心,法院依据法律所赋予之裁量权,将原告所应获得赔偿的比例调整为60%。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告李洋的各项损失共计为110439.13元,按照原告可获赔偿比例为60%计算,应为66263.48元,扣除被告张新建已经支付的27000元,被告李兰芳、张新建还需赔偿原告李洋各项损失39263.48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法院最后判决被告李兰芳、张新建共同赔偿原告李洋医疗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9263.48元;驳回原告李洋要求被告冯德魁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李洋因助人为乐行为自身却受到伤害,有人认为,法院应判决受益人和相关责任人赔偿全部损失,这样才能促使人人向善。 

    针对这一说法,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法官田应朝告诉记者,李洋案是一起典 型的未成年人在助人为乐过程中意外受伤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田应朝认为,单纯地评判道德问题的是非对错并不是法院的任务,因审判的高度技术性而带来的非此即彼的裁判方式,决定了法律不是评判道德问题的最佳手段。本案所要解决的是谁应对原告李洋所受到的伤害承担责任的问题。因原告受伤不是由于任何人的故意行为引起的,那么判断这一责任问题的关键就是谁对李洋负有保护的义务。

    田应朝告诉记者,事发时原告尚不满十四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的体力、心智发育尚不完全,社会经验有所欠缺,不能正确判断自己行为的性质、可能带来的危险性,为保障其健康成长之需要,法律专门设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由监护人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而作为李洋法定监护人的杨海英,没有尽到提醒、劝阻的职责,结果造成李洋从楼上坠落摔伤,当然应该承担责任。

    田应朝法官说,助人乃快乐之本,我们国家一直将其作为民族的传统美德予以传承,许多青少年在其成长期间就不断受到这样的教育和鼓励。但是,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法院不赞同没有受过专业训练、不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去从事具有那些高度危险性的活动,更不赞同未成年人参与此类活动 —— 即使其动机良好,但却与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精神相违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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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集新闻报道线索:如何建设节约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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