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连霍高速公路部分路面维修,经过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河南省交通厅的审批,并已向社会
发布了交通管制通告。原告在此情况下仍然选择从该路段通行,应视为与被告达成合意。另外,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是政府物价部门制定的,不经法定程序不能任意更改。因此,原告认为"高速公路不高速"而要求被告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10元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上诉。
2005年10月1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终审。法庭上,双方各自陈述了自己的上诉意见,并就原告是否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案件的性质到底是交通服务合同还是道路使用合同、高速公路发展公司是否违约、是否应该赔偿等三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庭审中,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认为,公司对损坏的路面进行维修,经过了政府部门审批,且已向社会发布了交通管制通告,因此不存在违约和赔偿问题。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同时承认,公司的维修行为,确实给原告带来了不便和通行困难,公司对此表示真诚的歉意,并希望得到原告的理解和原谅。
法庭辩论结束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在合议庭主持下,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一张违章停车罚款单
竟有七处法律错误
其实,这并不是宋德新第一次打公益官司。
2003年3月27日,宋德新驾车去郑州市科技局办事,并将车停放在该局门前。5分钟后出来,他发现车上被贴了一张粉红色的纸条
——《机动车违章停放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豫AXXXXX号驾驶员:……根据《郑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处以五十元罚款。此罚款须于2003年4月10日前缴至郑州市商业银行储蓄网点,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
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看完这份决定书,宋德新觉得非常奇怪:不要说科技局门口并没有禁止停车的标志,既使真的不许停车,有关行政执法人员也应该当面告知宋德新违章的情况,而不能仅仅留下一张罚款单!
宋德新告诉记者,这张"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有七处是违法的:
第一、处罚对象不确定,难以强制执行。这份决定书是写给驾驶员的,而非车主。一辆车可能会被很多驾驶员开。
第二、该格式处罚书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赋予了当事人在被处罚前的知情权。决定书在作出前,执法者没有见当事人,怎么告知?
第三、该决定书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第32条,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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