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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博士热衷公益诉讼 “高射炮打蚊子”?
www.XINHUANET.com  2005年11月10日 07:52:41  来源:新华网河南频道
  记者:李钧德 编辑:穆晓莉  

    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河南省"高速公路不高速"案,近日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双方当庭和解。这则消息使本案的原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生宋德新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因为,在此次状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之前,宋德新还曾经从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一张"违章停车罚款单"中发现七处法律错误,并将之告上法庭。

    一个本应在学术圣殿里攀登的名牌大学法学博士生,却热衷于既费钱又费时的公益诉讼,很多人表示不理解。有人说是为了出名;有人说是"高射炮打蚊子",因小失大。真的如此吗?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短短60多公里高速路 竟有六处在维修

    2004年7月30日上午11时许,宋德新和朋友一起驾车前往中牟县,进行一次调查研究。他们从郑州荥阳站入口处进入连霍高速公路,交费30元领取了通行卡。然而让宋德新始料不及的是,在从荥阳到中牟的仅62.18公里的高速公路上,竟有6处路面正在维修,施工路段长达10公里。原本只需半小时的路程,宋德新一行竟花了1个多小时才走下高速路,结果耽误了调研活动。

    宋德新认为,他已按照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交了30元过路费,与高速公路的经营者形成了公路服务合同关系。作为经营者,应当为所有通行车辆提供一条宽阔畅通、高效优质的高速公路,但由于该路段多处维修,造成"高速公路不高速",损害了他可以合理期望获得的高速通行的权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过路费与其提供的服务明显不相符,因此应按照国家普通公路的标准只收取20元通行费。

    2004年8月4日,正在中国人民大学就读法学博士的宋德新,以"高速公路不高速"为由,状告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法院判令其违约,并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10元钱。

    2005年1月19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中,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提出,实施道路维修工程是为了改善公路通行条件,使车辆能更好、更快、更舒适地通行,这并不是降低服务质量,相反是为了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对于收取30元的通行费,被告认为,对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并不是按照通行速度和时间核定的,而是按照通行里程由政府核定价格收取的,他人无权任意变更,也不存在打折问题。原告要求赔偿10元损失,是剥夺被告依法享有的收费权利,损害了国家及广大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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