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簿公堂:状告省工商局不作为
9月12日上午,常树行状告河南省工商局不履行产品质量监督法定职责一案在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背着一个破旧大包独自坐在原告席上的常树行说,他没钱请律师,只有自己来讨说法。被告席上,省工商局的两名代理人出庭应诉。
庭审一开始就进入激辩。工商局代理人称原告不具备起诉资格,其所诉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被告行为与原告无利害关系,其期待的奖励,河南省还没有具体规定。
常树行则认为,举报权隐含受奖权,举报权实现不了,受奖权也实现不了。根据《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对其举报查处不力,已侵犯其合法权益,其当然有起诉资格。
被告辩道,原告所说的奖励办法规定,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专项核拨;因河南省没有这笔资金,被告的查处行为与原告的受奖期望不能联系在一起。
激辩10分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10分钟,待合议庭对原告的诉讼资格合议后,再决定是否开庭。10分钟后,庭审重新开始,审判长宣布了合议庭的意见:常树行有权向有关产品监督部门进行举报,而其要求的举报奖励虽然尚属一种可期待权利,但属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范畴;原告所诉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具备原告资格。庭审继续进行。
常树行在法庭上说,举报权是每位公民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有关部门接到公民举报后应依法核实查处,并适时反馈给举报人,这样公民的举报权才算真正得到实现。省工商局接到我的举报后,不依法及时地去查处违法情况,显然已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而且也致使我举报受奖的权利无法实现。他说,虽然省工商局将有关情况转交有关地、市的工商部门查处,但我举报的15家只查了6家,并不能表明省工商局已经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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