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两个部门人士都表示,在当前形势下,由公安机关直接介入查处非法集资犯罪是比较可行的。而山东省公安系统有关人士表示,要做到及时、有效地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需要各政府部门共同配合,特别是工商、金融、公安等部门建立起信息共享网络。一方面,非法集资行为往往需要权威行政主管部门的定性,并且涉及到司法机关对相关证据的认可问题,另外,由于公安机关属于犯罪侦查机构,在介入非法集资案件时有一定的滞后性,此时骗局往往已经造成一定的社会后果。
根除非法集资“毒瘤”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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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判非法集资的四个标准 |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李铁岗分析说,追求高回报是资金的本性,在正当投资渠道太过狭窄的情况下,就迫使一些人去寻找不正当的投资渠道。金融市场的发展通常会经历投机、职业化和科学化三个阶段,我国正处于前两个阶段的过渡时期,相关政策体系和市场成熟程度都处在逐步完善阶段。应当承认,我国搞市场经济的时间还不长,比起西方发达国家,社会投资渠道的多样性和民众的投资理财能力仍处在较低水平,因此,目前我国出现非法集资犯罪有一定的必然性。
李铁岗认为,政府在拓展和完善储蓄、国债、证券、基金、保险等投资渠道上应该有所作为,引导社会资金通过合适的方式安全地进入企业,但这肯定是一个长期性的工程。眼下的当务之急是,政府各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行为和金融市场的监控和管理力度,及时避免非法融资行为的发生。
记者采访中,许多人士都呼吁,避免非法集资犯罪的另一根本出路在于调整浮躁冲动、投机暴富的社会心态,引导人们走上理性投资之路。因此,要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和积极引导,培养投资风险意识,提高理性理财能力,防止陷入非法投机的泥潭。
专家提醒,除了在银行储蓄是安全的、保证收益之外,其他任何投资理财都是有风险的,因此在决定投资前,要做好各方面的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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