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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专家分析,近年来发生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主要有两种犯罪手段:一是以高额利息或丰厚利润为诱饵,采取传销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第二种手段是以生产、销售保健品、高科技产品为幌子,采取“以本养息,以息套本”或分成的方法发展下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有关金融专家分析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频繁发生,一个直接原因是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投资知识欠缺,不能正确辨别合法与非法、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在求富心切的心理驱动下,一见到高利率的诱惑就盲目产生投机行为。
而深层次的背景则与群众投资渠道窄有关。当前,我国银行存款利率较低,存款收益越来越小,而股票证券行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门槛较高,品种较少,需要较高的专业知识。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老百姓有了点闲钱后难以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这在客观上为以高利率为诱饵的非法集资提供了机会。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门槛较高,群众投资渠道窄
非法集资遭遇“监管难”
专业人士指出,政府部门在这个问题上也是难辞其咎,主要体现在对非法集资犯罪的社会控制力不高。此外,受骗群众处于严重信息不对称的境地,不知道这个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遇到问题后也不知该到什么地方去咨询,而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不能及时为群众提供服务,并且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也不够,政府部门的不作为也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群众。
但在记者采访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也道出了自己的难言之隐。一位不愿具名的银监系统人士称,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是一个老问题了,涉及面非常广。目前一个最关键的问题是,从中央到地方,对非法集资监管体系的大框架还没有建立起来,各相关政府部门到底该分别承担那些职责,现在还没有明确。根据相关法规,银监部门只有权对银行业机构的金融活动实施监管,对企业、个人等社会领域的非法集资行为则无权介入。而济南市工商系统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工商部门对企业非法集资行为监控是有难度的。工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国家行使对企业法人资格的确认,并依照工商法规监管企业行为,比如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等。企业出现非法集资行为,如果没有群众举报,工商部门就很难调查,并且非法集资已属于犯罪,就需要公安机关来介入。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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