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牡丹卡纷争:“小百姓”将维权进行到底
·采写:李京华 郑梅 李煦
编辑:李松·
近日,北京的一位消费者——喻山澜却为了区区100元的牡丹卡补卡费动起了真格,与北京的工商银行打了一场维权官司。此事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
突然宣布不再继续审诉
2003年7月30日,《中国工商报》记者喻山澜因牡丹交通卡丢失,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宣武支行下属的一个储蓄所交纳了100元补卡费,办理了补卡手续。2004年4月,喻山澜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工行宣武支行及工行北京分行起诉至一审法院——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要求第二被告工行北京分行停止执行自定的牡丹交通卡补办收费标准,同时将新的补办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报物价部门审批,要求第一被告宣武支行返还不当得利及利息。7月底,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喻山澜的起诉。8月初,喻山澜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5年2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在给司机补办牡丹交通卡中收取100元的费用缺乏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判决工行返还原告司机喻山澜补卡费69.20元及利息。但法院同时在判决中还认为,喻山澜要求工商银行北京分行立即停止执行自定的补卡收费标准,并遵照有关规定向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报批的诉讼请求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接到判决书后,原告喻山澜表示并不满意判决结果,认为被告在补办IC卡时收取工本费的标准,没有向物价部门报批过,因此即使收取一分钱的补卡费都是违反规定的。所以他表示并不认可终审法院判定的工行北京分行可以收取30.80元的补卡工本费,他还将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的请求。
不过,这一判决却使多年来工行向北京市的300余万名司机收取高额补卡费的做法画上句号。3月3日,在接到判决书后不久,工行向媒体表示,在有关部门研究和正式批复新的收费标准前,补办牡丹交通卡将不再按100元收费,暂按此次法院裁决的30.8元收取。对以前因补卡缴纳100元的消费者可凭交付凭证到原经办网点领取返还款69.2元及相应的利息。
3月14日,原告喻山澜又突然对记者表示,他现在已经没有了申请再审的想法。促使他想法转变的根本原因就是工行北京分行于3月3日宣布在新收费标准报批前补办牡丹交通卡的收费从100元降低到30.8元,并承诺向所有以前补卡人退款的积极做法。他认为,工行态度和做法的这一积极转变,已经基本达到了他起诉的初衷,他认为这一结局比较“圆满”,因此没有了再审的必要。目前需要等待的就是工行今后重新报批的牡丹交通卡补卡收费标准,但他相信,新定价不会高于法院判决的30.8元。
一张小小牡丹交通卡因何引起如此大的风波
“牡丹交通卡”是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合作开发的一种集成电路智能信息卡,它主要是用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行为及事故处罚、记分等事项管理,同时具有金融服务功能。
一名机动车驾驶员,在取得驾驶证后,只要在工商银行开办一个账户并预存10元人民币,即可免费领取牡丹交通卡;但倘若卡丢失,则必须交100元补办费。
然而,一名北京的机动车驾驶员在牡丹卡丢失后,可以不补办牡丹卡吗?北京市公安交管部门的回答是:不可以。北京市公安交管部门曾在今年1月初宣布,今年1月1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实施后,在北京开车上路不带“牡丹卡”等19种以前未列入处罚范围的交通违法行为,将受会到处罚。这也就是为何,一张看似小小银行“牡丹卡”,会在社会上引起巨大的反响。
众说纷纭“牡丹卡”补卡收费
法院判决后,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一方面表示坚决执行法律的判决,但同时大喊“亏”和“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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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喻山澜
摄影:杨杰 |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张爱民介绍说:工行北京分行是从1995年开始跟北京市交管局合作,替交管局代收交通罚款,从1999开始跟交管局共同研制发行牡丹交通卡,到目前为止牡丹交通卡总量380多万,近400万张,整个初次对客户发卡是免费的,在牡丹交通卡这项业务开展当中,以科技手段加强治安管理,工商银行在配合交管局做道路交通管理和驾驶员管理上做了很大贡献,并且成绩相当显著,并且交管局这个项目获得国家一个很高的奖励。
而在整个过程当中,工商银行的投入也是非常巨大的。当初银行定这个卡是30多块钱一张,后来,因为IC卡的价格在科技进步下不断调整,银行开始免费发卡。
现在在交通卡项目上,工商银行整体的投入,应该在两个亿左右,但是银行在补卡这项业务上即使收取100元,整个收入也应该是远远不及投入的,它的收入贡献度弥补不了银行在交通卡这个项目上的投入。张爱民觉得工商银行做这项工作主要的效益是做了一个社会效益,它的经济效益,在工商银行自身来讲,投入是大于产出的,对于这点,其他行可能都有共识。
张爱民同时还表示,通过交通卡补卡这个案件的最后判决,银行现在已经根据法院的判决,对花费100块钱进行补卡的所有客户进行退款,这也是工商银行执行法院裁决的一种态度,另外银行也积极在和交管部门联系,在对交通罚款收费这件事上,再进行申报,跟交管局联系,跟北京市发改委进行协调,积极申报,以便尽快能够有一个正常的收费标准出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能够合理的进行收费。
张爱民同时还一再强调牡丹交通卡的成本问题,他说:“因为牡丹交通卡在研发,在开发过程当中,它的科技含量是很高的。”
但对于北京的300余万驾驶员,则是另有“一本账”。2004年刚刚取得驾驶证的北京司机张智伟说,当初银行发卡的时候,是没收取什么费用,但银行存折上至少得存10元钱。若持卡司机按300万人算那么至少有3000万元资金,银行是可以任意使用。“更何况,现在像不系安全带等行为最低罚款就是50元,而其他严重一点的就罚一二百元,还扣分。谁的卡里不存着一二百元?”假设平均每张卡里存着100元,银行就有3个亿的资金。那么这笔钱又该怎么算呢?
北京市政协委员刘永泰今年在北京市“两会”上,就交通罚款问题提交的建议中,也对“牡丹交通卡”的问题提出了质疑。刘永泰说,补办一张牡丹交通卡要收工本费100元,银行解释说是因为该卡中有信息等原因,成本要比其他卡高,但相关技术专家称即使卡内有磁条或信息,成本也只是几元钱。“补卡100元”属不当得利
而对此,原告喻山澜则用“都是垄断惹的祸”这句话做出了解释。他介绍说,毋庸置疑,公安交管部门通过牡丹交通卡,对加强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提高执法效率,促进公正执法等方面确实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但是,从“工商银行独家经营”再到“100元补卡费”,对牡丹交通卡的诟病似乎也就与生俱来了。
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刘春律师则从法律的角度解释说,牡丹交通卡的持卡人与银行就补卡的成本问题发生的纠纷,表面上是银行与客户的纠纷,实质上是牡丹交通卡的持卡人作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的矛盾,是行政机关采用了一种高科技、高成本的行政管理方式,加大了行政相对人的成本。
刘律师说,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了行政机关指定银行收受罚款,却没有规定如何指定哪一家银行。既然代收业务是能够给银行带来利润的业务,行政机关在指定银行时就应该采用公开、公正的方法来确定。正常说来,可以是向所有的商业银行开放。例如,纳税人在其开户的任何一家商业银行都可以交纳税款和罚款,就是说,税务机关指定了所有的银行代为收受税款和罚款,这样就不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更为方便行政相对人。
“如果指定一家商业银行,就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法来确定哪一家银行来承办。IC卡的成本、补卡的费用等都是在招标投标文件中应当说明的内容。如果当初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代收交通罚款的银行,或许就不会发生今天的纠纷。”刘春补充道。
刘春认为,应该让所有的商业银行都代收交通罚款,或者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代收银行,这样才能真正降低补卡的成本。

小人物“较真儿”带给人们的更多思考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教授田小穹曾针对“牡丹卡”纠纷评价说,在这样一个个案的判决后,工行主动将补卡费下调到了30.80元——这是一件好事,说明了工商银行尊重法院的判决,积极维护法律的尊严,同时也避免了对其他消费者的不公平。
同时,令人进一步深思的是,一个消费者为何为区区百元与银行业的龙头老大打一场耗时耗力的马拉松官司?
喻山澜认为,这场官司的胜利所带来的意义已超出了官司本身的内容,他称自己打的这场官司是一场“公益诉讼”。
的确,喻山澜的胜利使很多人感到了惊奇和兴奋。当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宣布补办牡丹交通卡的费用由100元降为30.80元时,人们开始确信,被喻山澜自称之为“公益诉讼”的一场官司,确实可以改变我们的生活。
无独有偶,类似喻山澜“为小钱打大官司”的“公益诉讼”的案例近几年在我国也是层出不穷。
2004年8月开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郝劲松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一口气与北京铁路分局和北京地铁公司等单位打了六场官司,“告状”的理由都是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如他曾因地铁厕所收费不开发票而状告地铁运营公司,并就此问题向税务机关举报。最后法院判郝劲松获胜,他拿到了有关方面出具的面值为五角的发票两张,同时地铁公司还表示收费厕所将配齐发票。郝劲松所打的官司,金额都不大,最多不过几元钱。
同样还有的案例是,1996年福建人丘建东因打电话被多收6角钱将电信局告上法庭;1998年郑州市民葛锐在火车站被收取3角钱的如厕费而与郑州铁路局对簿公堂;河北律师乔占祥因火车票擅自上浮涨价多收9元钱状告铁道部;2002年胡安潮因机票退票不合理而将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推上被告席。
可以说,近些年几乎每年都有这样的“小人物”挺身而出,通过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利捍卫自己的正当利益,给了一些“霸王条款”“霸王行径”当头棒喝。或许这些“小人物”的行为依旧难以被一些人所认可,认为其小题大做;而在有关单位看来,其更是一群“刁民”。但细细品味,其精神确实可嘉。在绝大多数人已几乎麻木而无可奈何之际,他们却站了出来。他们虽然是平民百姓,却将人们眼中那些作风“霸道”者推上了被告席。或许他们只是为了出出心中的闷气,甚至不排除为了出名而采取此举,但如果没有一颗正直而执着的心,他们是很难坚持的。
正如有人对郝劲松行为的揣测他是纯属做秀,是在炒作自己。但不管较真也好,做秀也罢,郝劲松的举动却确实改变了一些部门的习惯性不良做法。如地铁公司不仅补缴了税款,还表示收费厕所将配齐发票。而发生了这一事件后,有的城市更是在全市范围内给收费公厕配齐发票。对于消费者来说,我们能切实感受到的是以后在去收费公厕时就能够拿到发票,这对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是大有帮助的。
喻山澜也表示通过这场“牡丹卡”的官司,自己有了三个比较深的感悟:一是企业应当合法经营,所有的收费都应当按规定报批,否则任何霸王收费都迟早会被叫停,也会给企业的诚信声誉带来负面影响。
第二是作为消费者,也要有勇气依法维权。这次自己手里掌握着银行卡收费的法律依据——《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法院的最终判决也是依靠该《办法》。他认为,只要有勇气和胆量,有法律依据,维权行为就会有成效。
第三,他呼吁我国应该尽快健全公益诉讼制度。他透露说,实际上在2003年4月,他曾首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工行北京分行,诉讼请求依次分别是向所有补卡人退款、立即停止高收费并制定新价格重新向物价部门报批、向自己退款。但西城法院认为他的诉讼请求属于公益诉讼范畴,而我国目前没有相关制度,所以他不能替别人主张权利,也就不能立案。喻山澜表示,在很多发达国家都有公益诉讼制度,只要发现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哪怕本人没有受损,也能站出来代表受害群体对行为主体提起诉讼,而判决后,受益的也将是整个群体。
中国政法大学的吴景明教授曾提出,由于诉讼是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最终解决途径,所以有一套迅速、公平、成本最低并且容易进行的诉讼制度,是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的基本要求。因此,我国应建立有利于广大消费者并对不法经营者有巨大震慑作用的公益诉讼制度;还应建立消费者保护小额诉讼制度和简易诉讼程序。通过这两种制度的建立,使消费者不再在权益受损时望诉兴叹。
此间许多学者也都认为,“公益诉讼”是社会和谐发展不可或缺的润滑剂,它在推动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因为,再完善的社会,也难以保证公共利益免于不法侵犯,关键是权益被侵犯后如何寻求救济和出路。
同时,一起起“公益诉讼”的新闻也让人们看到,在法律天平的两端,小民百姓不但能和垄断行业、部门以两个平等主体的身份对话,还能运用法律使对方屈服。这种胜利表明,随着中国人社会公众法律意识普遍增强,即使面对强势部门或行业,消费者也敢于并善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它还说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无论政府部门还是企业,与消费者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只要政府行政行为抑或企业违规行为,违背了公平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将会随时提出质疑。当然,人们更多地希望却是,直到有一天,所有人都能不再为一场“公益诉讼”的胜利而如此地惊奇与兴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