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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倾倒 |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认为,现在有的经营者提供的食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苏丹红”,这就意味着不符合有关规定,是对消费者的一种严重违约行为。而违约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完成可以用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提起“违约之诉”。比如,只要消费者能举出自己确实在肯德基就餐过,有票据更好,就能认定与肯德基之间有消费合同关系。既然有合同关系,只要肯德基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卫生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就可以依照合同和有关规定要求肯德基承担违约责任,这一点没有任何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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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1日上午,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的工作人员销毁一批亨氏美味源(广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含“苏丹红一号”的辣椒酱。 |
记者采访发现,有的消费者虽有购物小票,但并没有注明具体的消费食品。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认为,虽然小票上没有标明是否食用了含有“苏丹红”的食品,但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正式发票或票据,并写明消费者品名或名称。如果由于经营者过错造成的未写明名称,那么只要消费者认定吃了含“苏丹红”的食品就可以。如果经营者不认可消费者吃了含“苏丹红”食品,那么经营者要举反证。否则,经营者要承担违约责任。
“要加大违法经营者的违法成本”
不容忽视的一个事实是,还有很多消费者没有小票,虽然吃过含“苏丹红”食品但是无法举出书面的证据,这已成为困扰很多消费者主张权益的一大难点。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22日接受记者专访时认为,一定要加大违法经营者的违法成本,绝不能让违法经营者占便宜。
记者问:“消费者没有票据,如何向违法经营者索赔?”
邱宝昌:这也有解决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实际上,政府行政部门可以封存违法经营者的账户,核查进了多少原料,可配备多少食品、销售多少钱等。消费者组织也可以代表消费者,让违法经营者不仅承担行政责任,而且承担民事责任。目前,行政处罚仅几万元,而违法食品的销售额却大得惊人。不能让违法经营者只承担小量的行政责任,而不承担大量的巨额的民事责任。可以要求违法经营者首先向消费者组织赔偿,如果消费者有证据可从消费者组织领取赔偿金。如果不能领取的,那就归所有的消费者,作为保护消费者的基金,哪怕上交国库存,也决不能让违法的经营者占便宜。”
记者:“像肯德基这样的经营者可能会认为自己很无辜,是供应商的问题。你怎么看?”
邱宝昌:“经营者不存在无辜问题,无辜的只有消费者。因为食品是由肯德基提供给消费者的,肯德基是最终的提供者,就应该对消费者承担责任。承担责任后,肯德基可以向供应商追查责任。无论肯德基是过失还是故意,都不能逃避和免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赔偿角度说,行政部门不仅要查违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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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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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账户,还应对经营者的监控录像予以封存,因为肯德基店一般都有监控录像。这样,便于消费者举证。消费者只要能证明在肯德基店消费过,并食用了含‘苏丹红’的食品,基德基店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就可以向肯德基店索赔,有小票凭小票,没小票凭录像。因此,行政部门一定要封存肯德基的监控录像,以便消费者主张自己的权益。”
记者:“你认为应该如何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惩处力度,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邱宝昌:“在国外有惩罚性赔偿。如美国有个食品药品管理局,不像中国门槛那么高,不管生产什么食品药品都可以报,但只要消费者投诉反映并经临床验证了这个食品药品有问题,那就可以对生产经营者罚得倾家荡产,并承担很多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让你不敢轻易地违法,否则招致的是灭顶之灾。而中国,如果消费者得不到民事赔偿的话,那么违法经营者只承担了行政责任。按行政处罚法,单项处罚一般不超过3万元,对违法者无伤大雅,而他一天可以向全国销售几百万。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赔偿的规定,违法经营100万元可以罚200万元。但现在区区3万元行政处罚不足对违法经营者以警醒,其违法成本太低了,这正是法律需要完善的地方。此外,还要建立一个综合执法部门,不能这个领域你管,那个领域我管,一旦出了问题谁都管不了,消除食品药品管理上的‘真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