斩尽"色情网站"究竟要闯多少关?
新华网广东频道 文/吴俊 图/周文杰
当网络淫声秽语污染孩子们纯净的双眼令天下父母揪心的时候,当打击色情网站专项行动在全国上下开展得如火如荼的时候,依然有印着“甜蜜宝贝”的网页突然闪现在你的屏幕上,依然不时有推荐“精彩网站”的短信息惊扰你的手机。我们已布下天罗地网,可为何仍有那么多色情网站“漏网”?在这场现实版的网络游戏当中,斩尽“色情网站”究竟要闯过多少关?
广州色情网站犯罪呈三大类型
广州近期破获的5宗色情网站案目前都已宣判,5案当中的6名被告人分别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诈骗罪、介绍卖淫罪等罪名被处以9个月至3年6个月有期徒刑。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广州的色情网站犯罪呈现三大类型。
第一类:建网站“招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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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播色情电影的“老板娘”在广州越秀区法院被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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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页上的色情小广告依然泛滥成灾 |
“扫黄打非”的深入进行让不少从事“皮条”生意的不法分子无处藏身,他们干脆将作案地点从过去的出租屋搬到了网上,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13日就宣判了一起通过建网站“招嫖”的案件。被告人何仕通于今年年初到8月间,利用其成立的“广州飞尚信息咨询工作室”,打着伴游、礼仪服务的幌子,招募魏某、袁某等女子从事卖淫活动。何仕通把魏某等卖淫女的照片和联系电话放到他建立的网站上,多次介绍魏某、袁某等从事卖淫活动,他则从中收取高额介绍费。
今年8月3日,郭某通过该网站上留下的电话联系到何仕通,要求介绍卖淫女子,何仕通于是带着魏某到广州市天河区某酒店介绍给郭某,之后向郭某收了2000元嫖资。当魏某在房间里向郭某提供性服务时,被当场抓获,何仕通也在当天归案。天河区人民法院12月13日以介绍卖淫罪判处何仕通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第二类:通过网络诈骗“买黄”者
也有不法分子谎称可以提供色情物品,引诱“买黄”者注册,然后通过骗取银行卡号密码、发送收费短信等手段诈骗网民钱财。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夏军于2002年12月至2004年4月在网吧上网期间,在同性恋网站论坛上发布“出售同性恋色情光盘”的虚假信息,通过其电子邮箱作为通信联系工具与有意购买同性恋色情光盘者联系。骗取购买者的信任后,遂要求购买者将款项汇至其事先开设银行账户骗取钱财,先后骗取杨某等22名被害人的款项共计5016.3元。番禺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夏军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第三类:提供色情电影、图片供人下载牟利
在色情网站犯罪当中,最为普遍的就是在网站上传色情电影、图片供人下载,以此提高网站的点击率。如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被告人唐洪平在广州市任网络管理员期间,私自设置“小平家园”网站,并在该网站内设置栏目,供本人及论坛注册会员上传、下载、浏览淫秽图片和淫秽小说等,至案发时止,“小平家园”论坛的成人专区先后上传了106个页面共709张淫秽图片和184篇淫秽小说,对这些淫秽图片和小说的跟帖记录共780条,点击浏览次数共17303人次。荔湾区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唐洪平有期徒刑1年。
另外,还有不少不法分子利用色情网站中转,将黄色光盘、淫秽图书等色情物品通过网络进行贩卖敛财。
办案人员告诉记者,这三大类型的色情网站犯罪有一点是共同的:幕后老板一般不会通过公开渠道收费,而是与手机SP(内容服务商)建立“合作”,从而建立起便捷且方便的“洗钱”渠道。
广州打击色情网站遭遇“量刑难”
记者日前对广州宣判的5宗色情网站案进行采访时发现,由于色情网站犯罪是一种新型、隐蔽的犯罪类型,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办案人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遭遇了“量刑难”,许多“率先”侦破的案件在宣判中却不能“率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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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在一天之内对5起色情网站案宣判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陈志敏告诉记者,该法院12月13日对被告人郭赞德、潘丽锦夫妇将淫秽音像文件上传到网站牟利一案进行一审宣判。此案于今年7月16日侦破,是全国开展打击色情网站专项行动以来侦破的第一起该类型案件,但其宣判时间却落在了其它后侦破的案件之后。“率先”侦破的案件在宣判中为何没能“率先”?据主审此案的陈志敏介绍,此案难在“量刑难”。
此案被告人郭赞德、潘丽锦夫妇于今年6月5日开了一个网站,并与北京一家电信公司签署短信协议,利用该公司的端口号在其网站上向会员提供电影下载,会员以短信方式注册,每月交纳30元会员费。但其网站开通之后访问量一直不高,郭赞德夫妇决定将淫秽音像文件上传到其网站以增加访问量。今年6月29日至6月30日,郭赞德夫妇将《女佣玩偶》等9部淫秽电影输入网站供人浏览,通过网络视频点播的方式进行传播。这样一来,该网站的访问量果然大增,到7月12日止,新增注册会员221人,非法收入3427元。全国公安机关于今年7月开展打击色情网站专项行动,被告人潘丽锦于7月12日向广州公安机关交代了其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于7月16日将潘丽锦夫妇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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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击色情网站专项行动在全国开展得如火如荼 |
据主审此案的陈志敏法官分析,法院在对此案量刑上遭遇了不少难题。首先,违法收入难以统计。郭赞德夫妇的网站与北京一家电信公司合作,从这家公司的短信收费中获取部分收入,因此违法所得难以界定,法院最后认定的非法收入仅3427元,低于我国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规定的“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这一定罪标准;其次,注册会员人数难以确定。据公安机关调查,有365人成功登陆了该网站,因此实际会员人数至少有365人。但是,这些会员有些是在该网站上传淫秽电影之前注册的,究竟应该如何界定会员人数、是否符合“注册会员达200人以上”这一定罪标准成为法院考虑的重点;另外,现有证据表明,该网站仅上传了9部淫秽电影,但现有定罪标准当中的一条是“传播淫秽电影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音频文件100个以上”,9部电影是否符合这一标准也难以仓促下结论。
陈志敏说,正因为上述这些难题,法院在审理这一案件时十分慎重,不得不将这些要件一一进行分析看“是否构成犯罪”。最后,法院界定该网站违法注册会员221人,根据今年9月3日出台、9月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的(含“注册会员达200人以上”),依照刑法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法院于12月13日判处郭赞德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敲诈勒索罪(郭赞德前科犯有敲诈勒索罪,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因此数罪并罚),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5000元;潘丽锦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罚金2000元。
记者对另外4起于12月13日在广州其他法院宣判的色情网站案进行采访时发现,这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也都遭遇了“量刑难”。一位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对于色情网站犯罪这种新型、隐蔽的犯罪类型,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尚未成熟,因此定罪难。如网站内容刷新太容易,部分网站经营者趁机毁灭证据,而且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仍存在争议,这些都造成了公诉机关在起诉中“举证难”,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量刑难”。
打击色情网站至少还有“四关”要过
“‘量刑难’只是打击色情网站犯罪当中所遭遇难题的最终表现,事实上,至少有四个难题困扰着我们打击色情网站专项行动的开展。”
广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的一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当前打击色情网站亟待解决四大难题。
第一,网络技术变化多端,非法网站封堵难。由于互联网具有互联互通、快速即时、匿名隐身、跨地区无国界等特点,加上专用拨号器、动态连接技术、镜像技术,使得达到一个网站的方式和途径繁多,以现有公安部门的力量难以堵截。同时,此类网站的托管服务器、网站经营者和网站维护人往往不在同一地,使用托管服务器和虚拟主机技术可以逃避公安机关的IP定位,有的甚至使用国外服务器,实现境外经营境内盈利,给查处、封堵网站,批捕和起诉经营者工作带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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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击色情网站需要科技企业参与 |
第二,缺乏网络运营单位和提供服务单位的协作和配合。由于网络和服务提供商看重网站经营带来高点击率的广告收入,致使部分网络运营商和服务提供商和网站经营者形成了共生关系,导致司法机关取证难。不少网络运营商和服务提供商还为淫秽色情网站经营者提供“捆绑”收费便利,如越秀区人民法院宣判的上传淫秽电影一案中,被告人郭赞德、潘丽锦夫妇就是与北京一家电信公司签署短信协议,利用该公司的端口号在其网站上向会员提供电影下载,会员以短信方式注册,每月交纳30元会员费。
第三,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非法网站定罪难。目前法律法规对网络色情没有作出明确界定,于是各类网站大打擦边球,比如开设一些所谓的“成人性趣话题”、“人体美图”、“性知识介绍”等栏目招揽网民。同时,也为公安机关在打击中对有关网页内容的定性带来了困难。
在证据采信上,一方面,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仍存在争议;另一方面,由于网站内容的修改和删除十分便利,部分网站经营者趁机毁灭证据,因此公诉机关在起诉非法网站经营者过程中,面临网站资料难被采信的局面,举证定罪工作陷入困境。
第四,职能部门的工作量大,难以进一步扩大打击。广州市作为全国三大互联网出口城市之一,互联网发展十分迅速,虚拟主机用户数十万个,网站数量数千家,网络计算机台数及网民的数量居全国前列,网吧数量超1000家,且分布城市各个角落。但目前广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检查分局却只有一支为数不多的专职民警队伍,由于人力的缺乏和技术的滞后,加上缺乏电信、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配合,网络巡警单是对这些非法网站进行有效封堵都疲于应付,更谈不上后续的侦察和取证等扩大打击成果工作的开展,打击互联网上的非法网站只能有一个封一个,难以体现法律的威慑力。
广州市公安局的这位负责人建议,打击淫秽色情网站要依靠科技企业的力量。在清剿网络色情的行动中,高技术手段的保障和应用至关重要。同时,应加快我国就网络服务和网络文化问题的立法进程、进一步净化网络环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