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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浙江频道 张乐、汪林义 文/摄 编辑:卞君君

    他们是社会上的一个特殊群体,因为触犯法律而被刻上特殊的“标记”——矫正对象。然而,走在人群中,你又很难发现他们有什么不同,他们与正常人一样的生活、工作和学习。唯一不同的是,他们需要在所在社区接受专门的监管人员的矫正。

    他们包括:管制犯、缓刑犯、监外执行犯、假释犯以及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

    “社区矫正”,这一西方司法概念也随着我国监狱管理制度的改革,开始进入普通百姓的视野并影响人们的生活。

    “社区矫正”,概念与历史

    在人们通常的想法中,犯罪服刑一般就意味着“蹲监狱”、“坐大牢”。作为对这种观念的颠覆,“社区矫正”正相对于监狱矫正,它大胆地让一些罪行较轻的罪犯回归到社会,接受社会的矫正,体现了社会对罪犯的宽容,和对他们作为“人”的尊重。

    自上个世纪70年代末在欧美国家产生后,“社区矫正”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惩戒和改造罪犯的重要方式,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实行社区矫正的比例甚至超过了70%。在一些国家已经建立的以社会服刑为塔基的金字塔型的服刑结构中,监狱服刑仅位于金字塔的顶端。

    以美国为例,美国法院对违法情节较轻微的犯罪嫌疑人大多判以“缓刑”,通过社区矫正的方法进行矫正,而并不投入到监狱服刑。如1999年底,全美共有被矫正人员632万人,而其中“缓刑犯”就有377万,“蹲监狱”的只有200万人左右,只占全部被矫正人员的30%。

    犯人也是人,这是“社区矫正”所体现的真正价值。

    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政府从去年开始就已经在北京、上海、浙江等6个东部省市进行“社区矫正”试点,让罪行较轻或者经过监狱改造有悔改表现的罪犯,有条件地重返社区,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罪犯的心理和行为恶习,使其顺利地回归社会。

    来自司法部的消息称,“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年内还将推广到中西部十二个省区。


杭州市上城区的社区接受矫正对象有260余名


敬老院成为“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地

    “社区矫正”,凸现人文关怀

    “现在我才知道什么是真正的做人”,杭州市上城区紫阳街道凤凰社区矫正对象沈某由衷地感叹道。从一名死刑犯减至有期徒刑12年,再到社区接受矫正,沈某经历一个从社会所不容的违法犯罪分子转变为社会所接纳的新人的全过程,他确实感到脱胎换骨。

    沈某去年出狱后,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3年,在社区接受矫正。每天的生活其实和正常人一样,但沈某必须接受监管机构--司法所的矫正工作人员的监管。沈某告诉记者,他每周要向司法所打一次电话,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活动情况、思想状况;每月要到司法所谈话一次,汇报本月的认罪服法、生产劳动及思想改造情况,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此外,每月参加10小时的社会公益劳动。

    沈某谈到,刚进社区矫正时,家中有老母,生活较苦。后来在街道、社区的帮助下,他自谋职业,在农贸市场设摊卖水产,由于公平买卖,生意较好,以自己的诚实劳动在社会上求得了生存。沈某由衷地说:自由真好,做“人”真好。

    值得高兴的也许不仅仅是沈某一个人。据了解,杭州市上城区象沈某这样在社区接受矫正的对象有260余名,而全国的数目已经超过了一万人。

    长期以来,监狱服刑是我国管理罪犯的主要方式。据统计资料显示,中国监狱超押罪犯20余万人。监狱服刑的单一模式,不仅造成监舍拥挤,也给监狱的管理、犯人的教育等带来巨大的困难。此外,监内服刑所易形成的“交叉感染”也十分不利于犯人的改造。

    杭州市上城区司法局副局长陈文元说,“社区矫正”将罪犯包容在社会和家庭之内,能有效缓解监狱的压力。尤为重要的是,它给予犯人一个改造自己的良好外部空间,让他们在自由的空气里主动学会做人。

    司法部部长张福森指出,“社区矫正”是对有中国特色刑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体现了中国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社区矫正”引发忧虑和思考

    虽然“社区矫正”工作还在试点之中,但已经在社会上引发了一些忧虑和思考。自由腐蚀人性,这是西方的政治学理论。那么,给犯人充分的自由,让他们和普通老百姓一起生活,是否会危及公共安全呢?

    “应该不会”,杭州市上城区司法局副局长陈文元说。首先,矫正对象大都罪行比较轻,属于本性不坏或者本身已经改造好了的罪犯;其次,“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对矫正对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以保证其不会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如违反矫正制度,矫正对象将受到警告、治安处罚、撤销缓刑等不同处罚。

    统计资料显示,浙江省解除矫正的对象中再次犯罪率几乎为零,而上海先期试点的三条街道的104名矫治对象中,至今也无一人有重新犯罪的记录。

    “社区矫正的人性化管理,让罪犯重拾自尊,自然不想再度失去自由了。”李典顺说。作为杭州市上城区的一名专业矫正工作人员,李典顺日常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找矫正对象谈心,让他们放弃顾虑,重返社会。

    公共安全能够得到保障,那么,矫正对象作为社会群体中的“另类”,是否应该保护他们的一些权利,诸如隐私呢?

    一位姓陈的矫正对象向管理部门诉苦道:“我在参加公益劳动时恨不得戴顶草帽,因为邻居知道后,父母头都抬不起,建议是否安排我们异地公益劳动,这样面子好过些。”据了解,我国目前对矫正对象主要实行居住地管理,即在熟人社区接受矫正。然而,这样虽然方便了对矫正对象的管理,但也凸显出他们的“另类”形象,不利于他们尽早地融入社会。

    人们对于“社区矫正”还有其他一些方面的忧虑,比如立法没有跟上,组织建设不完善等。尽管如此,我们不得不承认,“社区矫正”是我国监狱制度管理上的一项重大突破。

    “社区矫正”有效地缓解了监狱对犯人精神上的压力,反映出整个刑罚制度由肉刑到监禁刑、再到非监禁刑的发展趋势。 它以尊重罪犯的基本权利为立足点,实际上体现了对人的尊严的敬重。此外,“社区矫正”对于轻重罪犯的分流,防止严重犯罪分子与其他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都具有积极意义。(完)

    相关链接:何谓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被判管制、缓刑、被裁定假释以及保外就医的服刑人员(25周岁以内)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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