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经营者欺诈可有“妙方”?
新华网浙江频道 谢云挺 余建斌 文
/摄影
“九雌十雄”,正是吃蟹好时节。尽管今年正宗阳澄湖大闸蟹有了防伪戒指,但戴假戒指的冒牌货依然不绝于市。其实在我们身边,假冒伪劣的又岂止大闸蟹?据有关方面测算,近年我国年均假冒伪劣商品的产值在1200亿元左右,国家年均损失税收至少在200亿元以上。假冒伪劣充斥市场且屡禁不绝,已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
有没有办法可以直接有效地遏制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全国人大代表、浙江新光饰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晓光女士认为,假冒伪劣的泛滥,主要原因是缺少利用全社会的监督力量。她提出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建议,通过制定高额赔偿的法律规定,用利益驱使消费者主动维权,激发全社会的力量共同监督来遏制经营者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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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消费者保护自己不受欺诈的有效武器。2004年中消协年主题宣传画:“诚信·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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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一倍赔偿能遏制经营者欺诈行为吗? |
不想维权只因维权成本太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该条款习惯地被称为双倍赔偿规则。
对于《消法》第49条的立法意图,中国民法与经济研究会理事、浙江大学法律系吴勇敏教授说,主要是向消费者倾斜,鼓励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作斗争,通过消费者的维权来遏制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由此可见,《消法》第49条是以消费者惩罚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为手段的。消费者在买到假货后,按照此条规,可以获得经营者退一赔一的补偿。
但是,周晓光女士认为,这种惩罚力度不足以威慑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也难以调动消费者主动维权的积极性。她说,消费者权益受到经营者欺诈时,想要维权有一个成本效益的问题。因为在打假维权过程中,要支付相当高的成本,包括时间和精力的投入以及在打假过程中的交通、通讯、鉴定等系列费用。这一切与所买商品的价格相比,可能会令消费者觉得"打假不值",所以众多消费者在遭遇欺诈侵害后只好打落牙齿往肚里咽。与此相反,造假者的选择不言自明。于是,造假胆子越来越大,造假手段越来越丰富。
因此她提议修改《消法》第49条,让退一赔一的赔偿金额增加到20至100倍。价款越低的商品,赔偿倍数越高。同时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批发商(中介机构)、厂商三者予以并罚。她认为,作此修改后,消费者会在高额补偿利益的驱动下有信心去维权,并会在全社会形成共同监督的力量。而经营者、批发商和厂家则在高额赔偿的威慑下,要考虑高昂的违法成本和风险,从而可以有效地遏制不法经营者欺诈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真正体现立法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