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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满鲜花的陷阱”,在浪漫之旅中让你中招
新华网广东频道 采写 记者 陈冀 摄影 壮锦 编辑
崔凌云
本来是浪漫温馨之旅,可是暗藏的陷阱却令人没了游兴。旅游消费权益侵害已成为近几年来消费投诉热点之一,并且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近日,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专门安排人员,以普通旅游者的身份参与了广州市三大旅行团,结果发现,一路走来,遍布了“铺满鲜花的陷阱”。
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消费指导部的陈才兴主任告诉记者,如今旅游消费问题已从过去的“擅自更改旅游行程、导购伪劣旅游商品、转卖消费者(卖猪仔)、强行收取小费”等明显的欺诈行为,转入较隐蔽的“广告承诺与正式签约不符、标准合同与自定的行程表不符,景点及服务缩水、变相收取小费”等侵权问题。旅客黄金周出游要十分警惕存在于广告、合同、标准、行程、景点、服务、购物、评价等八大方面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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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的游客 |
陷阱之一:实际出团价总比广告高。
低价始终是市场竞争的利器。报纸上连续几日打着广州至云南仅需3000多元的广告,可是当李小姐带着广告到旅行社报名时,却发现实际出团价甚至比广告标价高出近千元。
李小姐发现,所谓低价其实许多费用“不含”,如不含机场建设费、不含旅游局规定的必须为消费者办理的人身意外保险费、不含机场接送,并且行程表上有些景点的门票、乘坐缆车的费用必须自理。而该线路推出的“贵宾团”也不是“贵宾服务”,而指的是消费者需另行支付的交通工具,而与旅行社的优质服务无关。
法律界人士指出,广告承诺构成合同邀约,对旅行社是具有约束力的。旅行社却常常使障眼法,让“信心承诺”成了泡影。
陷阱之二:霸王合同总是没完没了。
目前旅行社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一部分是当地旅游质监所监制的标准合同,另一部分是旅行社附加的行程表,而旅行团往往在行程表中强行增加多条有失公平合理的条款。
江先生为了能如期出团旅游,这几日忙得团团转,可是当他好不容易安排妥当手中的活儿,临行前两天却突然接到旅行团的电话通知:“由于该线路参团人数不足10人的成团数,旅行社取消该团,并全额退款,但不另作赔偿。”江先生心中颇有不服,因为根据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付款10%的违约金。”
在行程表中,还不难发现这些旅行社私订的霸王条款,如“遇恶劣天气影响、当地政府行为等因素而造成行程方面的延误或更改时,责任不归旅行社,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导游、(司机)……有权更改行程,如产生超支费用则由客人自理。”
可是根据《合同法》,在这种不可抗力事由发生的情况下,旅行社不能单方面行使更改合同的权利,原则上必须经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否则将视为旅行社擅自单方更改合同,构成违约行为。按照公平责任原则,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而不是由消费者单方承担费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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