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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啤酒企业"败走"冷水滩:是商业贿赂还是执法不当?
新华网湖南频道 文∕图:周青梅
随着炎炎夏季来临,啤酒消费也迎来了一个高峰。各个酒店都在显眼处摆放着一些啤酒展示柜。然而,也许让你意想不到的是,因为这个展示柜,一批国内知名啤酒企业竟在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惹上了一身麻烦。
最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原告是由比利时英特布鲁集团投资控股的湖北省最大的啤酒企业--湖北金龙泉啤酒有限公司,被告是永州市冷水滩区工商分局,起因是金龙泉公司不服冷水滩工商分局认定其有商业贿赂行为而作出的行政处罚。经二审法院裁定,原告金龙泉公司的上诉超过了法定15天的期限,所以驳回原告起诉,维持一审法院裁定。
据称,这是国内首起因为配送展示柜而对簿公堂的"商业贿赂案"。看起来,这起行政诉讼案官司输赢已经有了定论,但在法院的程序审理之外,官司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至今并没有结论。和金龙泉啤酒一样,青岛啤酒、珠江啤酒、哈尔滨啤酒等啤酒企业也在冷水滩遭遇类似难题。到底是当地啤酒企业违法竞争,还是行政执法部门在损害市场环境?
奖励促销惹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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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有金龙泉啤酒标识的展示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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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冷水滩区工商分局向金龙泉公司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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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冷水滩区酒店内摆放的各啤酒厂家配送的展示柜 | 2000年5月,湖北金龙泉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泉公司)与湖南永州地区经销商金辉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一份《金龙泉纯生啤酒配送冰柜或冷暖柜协议》。双方约定,金辉公司向金龙泉公司交部分押金(每台1000-2000元不等),由金龙泉为其配送冰柜用于展示金龙泉啤酒。金辉公司每销出4000件啤酒,金龙泉便奖励一台冰柜,同时返还一台冰柜押金给金辉公司。金辉公司依照协议把冰柜配送到各个酒店。
2003年3月31日,永州市冷水滩区工商分局向金龙泉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金龙泉公司在2000年期间,通过经销商向永州市场酒店配送6台啤酒展示柜为商业贿赂行为。理由是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冷水滩工商分局为此作出罚款5万元决定。如若金龙泉公司逾期不交罚款,冷水滩工商分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这份行政处罚书让金龙泉公司深感意外。公司销售部副总经理王国伟告诉记者,金龙泉啤酒销售市场遍及全国,遇到这种情况还是头一回。他认为,向市场配送展示柜是所有的啤酒企业、饮料甚至牛奶企业公认的一种终端促销方式,而公司是依照协议履行对经销商的一种奖励。他说,"这种方式是一种非常正常的市场竞争手段,大家都认可的。我们从来没想到过永州市冷水滩工商分局会把这个事情定性为商业贿赂,我们觉得很可笑。"
金龙泉公司代理律师何飞分析认为,冷水滩工商分局的处罚"毫无理由"。他说,金龙泉公司依照协议向经销商配送展示柜,不符合商业贿赂行为的特点。首先,配送是以明示方式给予的奖励,因为展示柜本身作为一种广告载体,并非无偿赠送。而且经销商为拿到展示柜,还向公司交纳了一定押金或者保证金,这在帐目上有所体现,也就是说配送行为并非在账外暗中进行。同时,何飞指出,冷水滩工商分局存在定性错误的问题,因为向酒店配送展示柜的是经销商,而非金龙泉公司直接配送,金龙泉公司只是向经销商配送了展示柜。
对此,冷水滩工商分局副局长胡本东认为,虽然展示柜并非厂家直接配送到酒店,但经销商是按照厂家的意愿将展示柜配送到各个酒店的,这是由厂家决定的,所以处罚的对象是金龙泉公司。同时,胡本东认为,由于每台冰箱价值超过了2000元,不能视为"小额广告礼品",因而不符合《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八条关于赠送小额广告礼品不属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
2003年7月15日,冷水滩区工商分局的上级机关永州市工商局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对金龙泉公司的处罚。随后,金龙泉公司向永州地方法院提起上诉。
"这是市场经营环境的问题,公司董事长要求我们一定要讨回公道,绝不接受冷水滩工商分局的处罚。"金龙泉公司销售部副总经理王国伟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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