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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氏纠纷该如何解决:法律?约定俗成?

新华网北京频道 策划:苏会志 李煦 记者:张淼淼 李煦 李京华 编辑:李松

    夫妻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自行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结果引发官司……

    近年来因姓氏问题导致的民事纠纷,法律诉讼是不断见诸媒体,甚至一些案件长期缠讼也得不到解决。

    “这类案件如何处理,目前尚无明确系统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周瑞生的一席话道出了这种纠纷不断的症结所在。姓氏纠纷在司法实践到底处于一种什么样的位置?因为姓氏而打官司真是必需的吗?……

姓氏古谱

姓氏名印

    姓氏纠纷法律判例五花八门

    北京人王先生与张女士就因为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自行变更子女姓名而闹到法院。王与张夫妇于2001年离婚,4岁的儿子王某确定随张女士生活。一年后,张女士到户籍管理部门将婚生子王某改名为张某。

    王先生闻讯后,要求张女士恢复儿子的原姓名,遭到拒绝后,王先生为此提起诉讼。王先生认为孩子的名字是其与张女士在离婚前经过协商共同确定的,孩子现虽由张女士抚养,但王先生并未丧失对孩子的监护权,张女士擅自变更孩子姓名的行为侵犯了王先生对孩子享有的监护权。

    对于王先生的起诉,张女士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孩子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将孩子姓氏改为母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王先生要求将孩子姓名恢复,是封建的姓氏观念在作怪;另更改姓名也是为了孩子的生活方便,并未侵犯王先生的监护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经协商共同给子女确定的姓名,任何一方不能未经对方同意就擅自更改,否则就是把双方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变为自己一人独有,侵害了对方对子女的监护权和随其姓的权利。最终判令张女士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子女恢复原姓名。

百家姓

    案件虽然判了,但记者在采访中却发现,目前我国对自然人姓名权的法律规定甚微,内容过于原则、简单,如何适用显得无所适从。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的姓名权法律规定几乎为空白,只得依靠法学理论予以处理。再加上法官的认识和理解不同,往往会导致裁判结果不同,出现执法不一的现象。

    “对这类案件如何处理,目前尚无明确系统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周瑞生告诉记者。

    对于周法官的观点,记者经过查验资料后,竟然发现在同一法律下,各地的执法情况却大相径庭。

    判例一:某女与其夫离婚后,更改了由其抚养的儿子的姓名。此案经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审理认为,“子女随父姓或随母姓,应由夫妻双方协商,子女有表达能力的,还应尊重子女的意见。女方在未与男方协商的情况下,单方改变子女姓和名,没有法律依据,显系不当。故判决女方必须在判决生效后,一日内恢复其子女的原姓名”。

    判例二:河南省西峡县对类似案件的判决是“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女方并未侵犯男方的任何权利”。故判决驳回男方恢复子女原姓氏的诉讼请求。

    判例三:广州市中级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是,“孩子的名字是出生时双方确定的,虽然夫妻已离婚,但仍需遵守双方的原约定。法院支持男方的部分请求,判决将子女的名字恢复原名,姓氏随母”。

    判例四:某地一审法院对类似案件判决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但是男方申诉后,法院又将此案发回再审,案件审理了三年,仍无结果。 
    从上述列举的不同判例,不难发现,通过立法解决此类问题,已迫在眉睫。

   子女冠以父性是中国文化习俗,但不等于法律规定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外景

法院审判庭

    在我国子女冠以父姓,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已成为一种文化习俗,但这不等是法律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的我国的第一部婚姻法(1950年颁布)和现行的婚姻法(1980年颁布),都明确规定子女姓氏可随父也随母,这种法律规定体现了男女平等,否定了子女只能随父姓的传统。

    “姓名权系公民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周瑞生介绍说,子女在未成年时虽由其监护人决定其姓名,但并不妨碍子女成年后独自更改其姓名,因其取得了民事行为能力,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他人不得干涉,这也是子女享有独立人格的标志。

    北京的张女士觉得王先生之所以强烈反对儿子改名是因为封建姓氏观念在作怪。这一控诉虽是气话,却也有一定的道理。相对于国外符号感很强的姓氏观,中国姓氏的含义要复杂的多。

    复旦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于海老师认为,“姓”是个非常“顽固”的文化现象。中国传统的从父姓是一种约定俗成,这种观念根深蒂固。随着独生子女时代的到来,许多父母本身就是“单传”,无疑,中国人“随父姓”的传统,在“独生子女时代”一定会成为困扰相当一部分男女的难题。

    据报道,有对都是独生子女的恋人,在谈婚论嫁时,双方父母不约而同地谈及将来的孩子跟谁姓。结果,两家互不相让,竟导致这对恋人分道扬镳;无独有偶,一对感情很好的夫妻,为了孩子的姓氏,甚至传出要闹婚变。这些本身就是“一代单传”的父母们如果按照传统的做法,子女跟随父姓,女方就好像意味着香火断灭。这使得不少老一辈人无法接受,孩子取姓已不再仅是父系一族香火的传承,不少女方家长甚至说:想结婚,可以!先说好今后孩子跟谁姓。

家族谱

    但同中国人重视姓氏的文化内涵相对照,国外对姓氏的态度是不怎么看重的。那是因为大多数国家姓氏产生是近几个世纪的事,更有少数国家和民族根本没有姓氏。外国公民对中国人赌咒发誓,在为子女跟谁姓的问题争吵不休,抗争到底甚至闹上法院的现象是很难想像的。

    据张联芳主编的《外国人的姓名》一书记载:在缅甸等国,人们都是有名无姓的,目前大多数有名有姓的国度,历史上很长一段时间在姓氏栏中也是空白的。如英国人的姓是在11世纪日耳曼人征服英国之后才开始出现的。到十六世纪才流行到整个英伦三岛。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指出,在美洲,“萨克逊人直到被诺曼人征服时,还只有个人的名字,而没有代表家族的姓氏”。至于美国黑人,更是南北战争后才有了自己的名字,因而他们的姓是可以经常更换的,随便到就象换洗衣服一样漫不经心。老挝人用姓更是迟到1943年7月28日,由法国殖民主义者驻印度支那联邦总督下令规定,每人须有名有姓,才开始出现的,甚至直到今天,还有不少人没有姓呢。

    那些同中国一般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如希腊、罗马、波斯、印度等,姓氏的出现也是很迟的。在古代波斯,一直到公元7世纪前都没有姓,古代印度,现代意义上表明血缘关系的姓氏直到18世纪末才普遍实行。

    由于姓氏的产生和发展历史不长,西方人的姓氏态度相对中国人要淡薄得多。汉族妇女婚后要保留原姓,不能改从夫姓,而西方大多数国家的妇女婚后都要改从夫姓,或加夫姓。印度前总理英迪拉,原姓尼赫鲁,全名为英迪拉·尼赫鲁,婚后改从夫姓,妇女婚后改姓与否或许也从一个侧重反映了中外对姓氏的重视程度的大小差别。

    中国人看中姓氏渊源是有一定科学原因的

    许多国家姓氏的形成与血缘、宗族等关系不大。相关资料显示,日本公元5世纪晚期产生姓氏,但这仅仅是代表社会政治地位和职务的世袭称号,直到明治维新时期的1875年,政府才颁布法令实施户籍登记,要求每一个日本人必须有姓,日本人这才急匆匆地为自己找姓,且多以居地名称为姓,因此多为两字姓,日本人一下子涌现3万多个姓,而今天,日本姓氏已达12万个之多。但是,上述背景下形成的姓氏传递,很难找到与遗传基因的关联,而中国则不同。

    “查基因可知你姓什么”就是这项技术的发现使人类第一次惊喜的发现了姓氏与基因的关系。中国人姓氏历经数千年,很难说每家的姓氏都是千年一脉。而查基因则可以检验人群是否同宗。

    

家谱和族谱

我国科学家在太原市郊区就作了这样的研究,发现了很有意义的现象:某村的居民都姓张,附近一个庙里还供奉着张氏宗族的牌位。村民自称是几千年前某个名门之后。但研究人员从史书记录发现,正宗张姓应分布在河北地区。为了验证太原张姓的来源,研究人员从村民中抽取了30份血样,对Y染色体上的某一基因位点——“姓氏基因位点”作了测试,结果发现,该位点上的基因密码分布不一致。按照“姓氏基因”理论可判定,这些同姓人群应该不是一个祖先的后代,有些人是历史上中途改姓加入进来的。从这层意义上看,中国人的姓氏有着认祖归宗的神圣使命,是不可轻言改变的。

    姓氏纠纷如何解决:法律?约定俗成?

    法律是什么?法律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姓名又是什么?简言之,姓名只是代表个人的语言符号。一个姓什么,叫什么更多是一种约定俗成。

    而随着时代的不断前行,随着中国独生子女比例不断增高,传统的“姓氏”习惯在中国正在日益受到颠覆。在中国新一代的年轻人里正在出现这种“观念革命”,他们对姓氏不那么执着,认为其仅仅只是一个符号,孩子姓什么,是一件完全可以商量的事,无论姓什么都是自己的孩子,他们关心的重点是怎样把孩子培养成才。现代社会家庭越来越小,姓氏淡化正在成为一种趋势。

    但不可否认,越来越多的姓氏案件却又暴露出面对姓氏问题引起的法律纠纷,在处理上表现出的法律依据不足。

    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中,仅在《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姓氏问题做了规定,但都是内容过于原则、简单。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1981年曾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了《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但对于处理该类案件并无实际指导意义。

    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中只是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由于该规定所限定的条件过于单一,在实际案件的诉讼中法官并不能仅以此为据,裁判案件。

    因此,对于出现的各种姓氏纠纷,我们是通过立法来解决,还是通过约定俗成将其限制在道德范畴,这都需要法律和社会学家们去做进一步的探讨。

    但不可否认的一点是,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正面临一系列重大问题,要及时和恰当地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明智的决断,而且需要想像力和创造力。我们既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和守法的国家,也需要一个健康而有活力的社会,更需要无数享有自由与尊严的个人。因此,通过推行法治、加强公民的守法意识、在新的政治与社会实践中积累新的生活经验、使理性的精神融入整个社会、逐步建立起一个现代的、多元的和理性的社会,应当是社会转型时期的重要目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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