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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一英语教师马某只因在合同期满、离开原单位后,到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培训学校任职,被原单位以“职务侵权”的名义告上法庭,经两级法院审理,马某败诉,支付违约金5万元。这起全国罕见的“竞业避止”案尽管已经判决,但是它却引起了人们对保护商业秘密与保护择业自由的争论:如何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与保护个人择业自由之间寻求平衡点?如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竞业避止法律制度?如何处理好竞业避止制度与劳动法之间的关系?
新华网辽宁频道 策划:陈孟阳 记者:阎平 摄影:蔡拥军 编辑/制作:王晓 审发:焦点网谈栏目组
罕见的“竞业避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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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一人才公司前熙熙攘攘的人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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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长胜(左)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 |
近年来,大连市少儿英语教育竞争日趋激烈。为了保护本学校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大连沙河口盖伦启蒙教育培训中心在大连市教育界首家实施了“竞业避止”制度,即每位聘用的教师,必须与校方签订一份《竞业避止协议书》。
协议约定:聘用教师在任职期间或离开后三年内不得在国内少儿教育领域从事任何与盖伦学校相同或相类似的职业,不得到与盖伦学校从事同类业务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如违反约定,承担5万元违约金。作为补偿,校方每月要向签约的教师发放竞业避止补偿金600元。
据了解,1999年11月,马老师应聘到大连沙河口区盖伦学校,聘期两年,双方签定劳动合同后,又于2000年11月签定了竞业避止协议书,马某此后领到了600元的“竞业避止”补偿金。合同期满后,马某另谋职业,到大连某教育培训学校从事少儿英语教育。盖伦学校发现后,以马老师违反《竞业避止协议书》约定、损害盖伦利益为由,遂将其告到大连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马老师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大连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盖伦学校为保护本学校利益,与聘用人员马某签定合同,这份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保护。马某到另一类似学校任教违反合同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马某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马老师不服判决,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引来的教训与启示
这个案件虽已告一段落,但它带给人们的思索是很深刻的。
首先,签约者法律意识亟待提高。据了解,马某在与盖伦学校签订竞业避止协议前,月工资为1300元,签协议后月工资为1500元,在包含竞业避止补偿金的情况下,只增加了200元。但是,尽管协议当事人马某认为,他与原告签订的竞业避止协议是不公平的,他毕竟签了协议,这是无法更改的事实。记者近日打电话到马某现在的工作单位,一位工作人员说马某不愿意接受采访,并说他当时太幼稚、考虑问题不成熟,对签竞业避止协议感到很后悔。这说明他的法律意识实际上很薄弱。另外,从马某与盖伦学校打一审官司时连律师都没有请,也可以看出马某的法律意识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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