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司法机关知情人士介绍,除了去年岳春栓、谢志法、张明才等五名上访群众被判刑以外,早在2001年,唐河县就发生了两起上访群众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被判刑的事件。
"群众上访被判刑"事件的一再发生,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党员认为,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提出批评建议,是宪法赋于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国务院制定的《信访条例》也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上访人。但在个别官员的眼里,"上访"就等于"闹事",上访者即为"刁民",对向上级机关反映问题的群众,总是变着法进行打击、报复。如果此风不刹,就会堵塞言路,造成没有人敢反映问题。
此事也引起了司法界权威人士的关注。知名刑法专家、郑州大学法学院刘德法教授告诉记者,从立法角度讲,《刑法》第290条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是一种补救性条款。如果滥用太多,不仅和立法宗旨相违背,客观上还会起到剥夺、压制群众言论自由的作用,助长政府部门的官僚主义作风,激化社会矛盾。刘教授认为,作为司法机关,对《刑法》290条的运用,应该从严掌握。不到迫不得已,尽量不用。同时,对那些滥用《刑法》武器、打击报复上访群众的部门和个别官员,纪检监察部门应该严肃处理。
郑州南阳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现智、海涛律师事务所陈国顺等人认为,岳春栓、谢志法等人集体上访,要求解决该村村民选举中存在的问题,理由正当,目的合法,虽然集体上访方式欠妥,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后果,但其主观上不存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杨现智等律师认为,张清寨村多次选举不成功,当地政府也存在一定责任,所以对岳春栓等上访群众,不能简单地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论处,而应当以批评教育为主。
唐河县检察院起诉科王俊善认为,作为公诉机关,他们只看查清的事实是否达到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达到,就可以移送起诉。他个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是否上访和犯罪构成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对在政府机关抓捕来访群众是否合适等问题,王俊善说,只要有法律手续,在哪抓人都可以。
上屯镇党委副书记马廷富承认,那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他向记者强调说,上访反映问题没有错,但由于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发展到后来,出现了用拖拉机堵塞交通、干扰政府机关办公,敲锣打鼓、用高音喇叭大喊大叫,拥进镇主要领导办公室、对镇政府工作人员进行围攻、殴打,事情就变了性质。县里也只好依法处理。
河南省人大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群众上访被判刑的事情,最早发生在豫北内黄县,这几年在各地屡有发生。这位负责人认为,没有一点冤屈而故意上访胡闹的,几乎没有。对上访者,不论从法律上,还是从党性上,都应该给予保护和同情。确实扰乱了社会秩序的,也不一定都得判刑,批评教育、刑事拘留、管制等办法,也都能达到同样的效果。
但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同时表示,法律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对上访者的保护和同情,也只能是在一定范围内。像这种抓捕上访群众的事,通常体现的都是党政决策者的意志。作为党政负责人,他们可能是希望通过对少数上访群众的制裁,促使"树倒猢狲散",以减少集体上访对社会稳定的压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