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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第23期       总第748期      2003/4/16

   河南省唐河县上屯镇张清寨村岳春栓等部分群众,因村级财务不清、村民选举等问题,多次到县乡政府及有关部门集体上访。2002年10月11日,唐河县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岳春栓、张明才、谢志法等五名上访群众有期徒刑二至五年。此事也引起了司法界权威人士的关注。

    此事在当地反响不一。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岳春栓等人多次组织群众集体上访,用拖拉机堵住县委机关的大门,并在大门口敲锣打鼓,起哄,谩骂,致使有关部门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应予严惩。

    司法界另外一些人士认为,因对个别地方、个别部门工作有不同看法和意见,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而引起群众集体上访的,即使群众在行为过程中有过激言行,或者客观上扰乱了有关部门工作秩序的,应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宜简单地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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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河南频道    记者李钧德    编辑:穆晓莉    制作:王晓飞   审发:焦点网谈栏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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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在上访途中被抓  

    张清寨村村民谢富林、张胜等人告诉记者,因为农民负担重、村级财务不公开等问题,自1998年起,该村群众多次到有关部门集体上访。在上级机关的督促下,县、乡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对张清寨村财务进行了清理,查出村委乱发奖金补贴、多记支出少记收入、重复支出等各种违纪款5.25万元。并将多收农民的数十万元提留款进行了退赔。原任村支书、村委主任也因此辞了职。据曾当选村支部委员的张胜介绍,针对当时村里的实际情况,县乡党委、政府及时提出了边选举、边清财、边发展的"治乱"思路,决定在张清寨村实行民主选举,进行村民自治。

    第一次选举定在2001年4月22日。据当时在场的村民王玉顺介绍,全村13个村民组分别投票,每组一个票箱,乡村各派代表负责监票。选举快要结束的时候,负责在三组监票的乡干部鲁学安,在选票没有开始统计之前,突然把票箱抱离现场,向里面乱塞选票。王玉顺等人对此提出异议,在选举现场负责的副镇长常群山说,鲁学安请示过了。乡干部擅自抱走票箱的行为,引起了在场群众的不满,干群双方发生争执。最后,上屯镇党委宣布此次选举无效。但对破坏选举的责任人,一直没有处理。

    2001年8月22日,全村的选民不顾秋季大忙,早早聚集在村小学校园等待选举。结果快到中午了,乡里还没有一个人来主持。经多次询问,一名村干部说,因为时机不成熟,乡领导让暂停选举。一些群众感到上当受骗,纷纷开上自已家的拖拉机,到上屯镇政府上访,要求给个"说法"。

    在群众的一再要求下,2002年4月24日,上屯镇党委领导带领有关工作人员到张清寨村,再次组织村民进行换届选举。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此次选举实行户选制,按程序先选举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据参与选举的村民介绍,张清寨村应到会户数610户,实到481户,最后收到选票382张,其中有效票379张,作废选票3张。负责组织选举的朱镇长当场宣布,未参加投票的99户按弃权对待,选举有效。结果报民政局批准后再组织正式选举。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还将此次选举过程录了像。

    但随后,镇政府就以"参会的户的代表没有超过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为由,宣布此次选举无效。4月29日,岳春栓、谢志法、王海洲等300余名群众,分乘29辆拖拉机,到上屯镇政府上访,要求对多次选举不成功的原因进行调查,并要求分村。一些群众还带了锣鼓。因为对镇领导答复不满意,一部分群众又开拖拉机到唐河县委上访。造成当天唐河县委大门关闭,门口无法正常通行。

    此后几天,岳春栓、张明才、谢志法等数名群众代表,又先后到北京和郑州上访,反映张清寨村村民选举中存在的问题,河南省民政厅5月20日作了批复,要求唐河县"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处理。

    5月21日,张明才、谢志法到县民政局转呈省民政厅批复时,被唐河县公安局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犯罪"刑事拘留。被关押期间,这几名上访群众代表还被拉到全县各乡镇,进行游街示众。2002年10月11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岳春栓、张明才等五人,聚众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致使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无法进行,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岳春栓有期徒刑五年,判处张明才、谢志法、王海洲有期徒刑各四年,判处谢长明有期徒刑二年。据了解,目前张明才、谢长明二人已依法提出上诉。

 


法律如何保护上访者的权利?  

    据司法机关知情人士介绍,除了去年岳春栓、谢志法、张明才等五名上访群众被判刑以外,早在2001年,唐河县就发生了两起上访群众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被判刑的事件。

    "群众上访被判刑"事件的一再发生,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党员认为,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提出批评建议,是宪法赋于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国务院制定的《信访条例》也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上访人。但在个别官员的眼里,"上访"就等于"闹事",上访者即为"刁民",对向上级机关反映问题的群众,总是变着法进行打击、报复。如果此风不刹,就会堵塞言路,造成没有人敢反映问题。

    此事也引起了司法界权威人士的关注。知名刑法专家、郑州大学法学院刘德法教授告诉记者,从立法角度讲,《刑法》第290条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是一种补救性条款。如果滥用太多,不仅和立法宗旨相违背,客观上还会起到剥夺、压制群众言论自由的作用,助长政府部门的官僚主义作风,激化社会矛盾。刘教授认为,作为司法机关,对《刑法》290条的运用,应该从严掌握。不到迫不得已,尽量不用。同时,对那些滥用《刑法》武器、打击报复上访群众的部门和个别官员,纪检监察部门应该严肃处理。

    郑州南阳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现智、海涛律师事务所陈国顺等人认为,岳春栓、谢志法等人集体上访,要求解决该村村民选举中存在的问题,理由正当,目的合法,虽然集体上访方式欠妥,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后果,但其主观上不存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杨现智等律师认为,张清寨村多次选举不成功,当地政府也存在一定责任,所以对岳春栓等上访群众,不能简单地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论处,而应当以批评教育为主。

    唐河县检察院起诉科王俊善认为,作为公诉机关,他们只看查清的事实是否达到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达到,就可以移送起诉。他个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是否上访和犯罪构成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对在政府机关抓捕来访群众是否合适等问题,王俊善说,只要有法律手续,在哪抓人都可以。

抓捕上访群众能否促进问题的解决?  

    上屯镇党委副书记马廷富承认,那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他向记者强调说,上访反映问题没有错,但由于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发展到后来,出现了用拖拉机堵塞交通、干扰政府机关办公,敲锣打鼓、用高音喇叭大喊大叫,拥进镇主要领导办公室、对镇政府工作人员进行围攻、殴打,事情就变了性质。县里也只好依法处理。

    河南省人大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群众上访被判刑的事情,最早发生在豫北内黄县,这几年在各地屡有发生。这位负责人认为,没有一点冤屈而故意上访胡闹的,几乎没有。对上访者,不论从法律上,还是从党性上,都应该给予保护和同情。确实扰乱了社会秩序的,也不一定都得判刑,批评教育、刑事拘留、管制等办法,也都能达到同样的效果。

    但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同时表示,法律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对上访者的保护和同情,也只能是在一定范围内。像这种抓捕上访群众的事,通常体现的都是党政决策者的意志。作为党政负责人,他们可能是希望通过对少数上访群众的制裁,促使"树倒猢狲散",以减少集体上访对社会稳定的压力。




郑州大学法学院刘德法教授

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公民上访的法规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二)、199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信访条例》第29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发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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