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第28期       总第708期     2003/3/19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推动的一种信用贷款,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负责发放,对象是在校的全日制高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本、专科生、研究生,目的是帮助他们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

  我国政府早在1999年就出台了助学贷款政策,帮助众多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了学业。但从目前实施情况来看,银行、学校、学生都在实际的操作中遇到不同方面的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是什么?要从什么方面去解决?先让我们来看看银行、学校、学生这三方究竟是以什么样的态度来看待国家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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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开发区支行
信用问题使助学贷款当事人左右为难
 

  银行:信用贷款,信用难保,国有银行,损失自负

  国家助学贷款是无担保的信用贷款,而学生的信用在现阶段只能靠学校辅导员的评定,即使发生违约,学校也不承担责任,这样学生的是否还款几乎无法预测,另外如果发生学生不还贷款或中途发生退学、死亡的情况,损失只能由银行自行上报核销。但同时,国家助学贷款又是科教兴国的重大举措,作为国有银行理所当然要全力支持。就这样,国有银行在国家利益和自身利润的夹缝中度过了两年。

        记者就此内容对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开发区支行进行了采访
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开发区支行零售业务部经理李亚丰在介绍贷款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开发区支行客户经理赵海波谈贷款信用问题
  问:咱们开发区支行的国家助学贷款的基本情况是怎样的呢?在操作过程中具体遇到哪些问题呢?

  答: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分行及各区支行是大连地区主要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国有银行,从2000年开始,大连开发区支行在开发区两所主要高校办理这项业务,到目前为止,签订贷款合同金额2170.58万元,实际发放1074.62万元。由于贷款期限不同,多数学生未到还款期限,不过已经有部分学生用自己的奖学金或者毕业后的工作薪金提前偿还了贷款,此类提前还款金额达23.97万元,占贷款合同金额的1.10%,占实际发放金额的2.23%。

  负责该项业务的零售业务部经理李亚丰介绍说:"大部分学生都能主动付息,但欠息的情况也是存在的。到目前为止,开发区两所高校共欠息8246.08元,虽然数额不是很大,但是表明了这种情况确实存在并且以后极有可能再次发生。"

  问: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

  李经理回答说:"现在问题主要在于学生的信用无法实际监督。因为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没有任何担保和抵押,学校只负责提供学生的贫困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学校充当见证人,在申请表中由辅导员老师的评语充当学生的信用鉴定,学生如果不还贷款,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所以学生是否还款只能靠学生的自觉。银行对贷款学生的约束是在学生不还款的情况下可以追讨、催还,甚至起诉,但是由于贷款金额本身就不大,要是真的去追讨、起诉,那这期间的追讨成本要远远大于追讨金额。如此下来,学生不还的贷款只能由银行上报核销,从银行利润中扣除。"

  问:银行怎样看待和解决这种信用问题?

  客户经理赵海波回答说:"从国家的角度看,助学贷款是一件好事。国家为了鼓励学生贷款,不但补贴学生50%的贷款利息,还在2002年1月把原来年5.175‰的利率调低至4.8‰,经学校反映,自从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因经济原因辍学的人数大大减少了。但是,从我们银行的角度来看,现阶段正值国有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时期,国家要求国有银行自负盈亏,但是我们在落实了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后,这部分一定会发生的贷款损失只能从我们银行的利润中核销。

  当然,从长远看,如果学生到期不还贷款,在我们建行就会有他的不良信用记录,其他和我们联网的银行也会有这样的记录,那么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学生就不可能再在银行贷到钱。如果以后全国各大银行都能联网,那么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公民只要在社会中发生经济行为,那我们就可以直接向欠款人实施催讨程序。我想这也是我们社会信用体制发展的方向吧!
  学生:贫困证明,有真有假,贷款到手,去向难测

  学生是助学贷款的最终受益者,同时也是偿还贷款的主要责任人,学生家庭是否贫困关系到学生是否需要助学贷款来交纳学费、维持生活,是否有资格申请助学贷款,因此,学生的贫困证明成为学生申请贷款的重要条件。但是,贫困证明能真实地反映学生家庭状况吗?能保证贷款都用在继续学业上了吗?

  从2000年大连各家银行开始办理助学贷款业务以来,受到了大多数贫困大学生的普遍欢迎。在大连民族学院--一所国家民委直属的高等院校,一位获得6000元助学贷款的贫困学生杨名说:"我家是农村的,父母都是农民,平时也没有什么经济来源,只能在秋天时卖点粮食才能有点现钱,我平时的生活费都是我家里借或者是我在图书馆做管理员挣出来的。今年我申请了国家助学贷款,一年有6000块钱,包括了学费和生活费,这样我平时做个家教或者打个零工就完全可以解决生活问题了,有时还可以给家里寄回去点呢!"当记者问到如何看待现在有些已经毕业的贷款同学拖欠贷款时,他说:"是的,我也听说了。不过我觉得国家以这么低的利息贷给我们钱,而且还不要什么抵押,对我们已经很照顾了,要是到时不还钱可真是不应该。"说到这里他还皱了皱眉头。

  据经济管理系的马彬老师介绍,"从2000年开始发放贷款到现在,只有98级的贷款学生到了还款期限,但是从现在的还款情况来看,还是很不乐观的,很多同学都没有履行还款责任,虽然还款期限是4年,但是他们现在连利息都没还,那本金就更不用想了。如此下去,银行一定会实行缩减放贷金额措施的。"马老师不无担心地说。

  但是,现在高校中仍存在一些打助学贷款歪主意的学生,他们编造了催人泪下的家庭状况书、贷款申请书,在家庭所在地开具虚假的贫困证明,得到助学贷款后又大吃大喝,买手机、电脑,这些虽然只是个别现象,但影响极坏,不仅令助学贷款失去其原本的意义,也让社会对大学生的信用产生了怀疑。

  记者在大连市一所高校的教学楼前采访了一位衣着朴素、身体瘦弱的贫困学生,当问到他如何看待国家助学贷款时,他说:"刚开始听到这个消息很高兴,觉得自己能把大学读下来了,有了这几千块钱学费就不用发愁了,要是能找个勤工助学的岗位,还能给家里寄点钱。可是后来我发现有很多人在申请这个贷款,而且有些人还说什么'不贷白不贷,白贷谁不贷'。我真怕银行和学校知道了就再不贷给我们钱了。"随后,记者又随机采访了一个正要去食堂吃饭的同学,当问他有没有听到过"不贷白不贷"的说法时,他说:"有呀,很多人都这样说,有的人还真弄来了贫困证明,但这些人从日常生活中根本不象家庭贫困,他们也说贷款只是想让手里有点自己的钱……"

大连民族学院学生在教室里安心学习
新学期刚开始,高校的学生们就投入紧张的学习中去
大连民族学院校园一角
辽宁师范学院校园一角

  学校:监督信用,操作困难,学生违约,学校赔钱

  学校作为助学贷款的中间方,担负着为学生申请贷款和为银行监督借款人的责任和义务,但是由于缺乏社会信用体系,学校无法了解新生的信用状况,对在校生的信用评定也局限在辅导员的鉴定上。而当贷款学生发生贷款到期无法偿还时,银行便会在各种媒体上公布欠款学生的姓名及毕业院校,学校声誉受到严重影响。另外,有些学校专门为学生助学贷款设立了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准备金,当贷款学生发生到期无法偿还贷款时,学校将先替学生偿还贷款,把借贷关系转移到学校和学生之间,如果学生仍然不能还款,经济损失就只能由学校来承担。学校这个中间人,一方面在为学生申请更多的贷款,以帮助更多学生完成学业,但又无法保证每个学生都按时还款;另一方面又要对银行负责,保证贷款能如期偿还,这样的两难境地令许多负责此项工作的老师都十分头疼。

学生处的老师在向贫困生了解情况


  大连理工大学是一所著名的理科院校,从2000年开始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以来,共有1667名学生申请到贷款,发生贷款合同金额2613万元,但是在这两年中就有5个贷款学生被退学,按规定,这样的学生要在办理退学手续之前停止发放贷款并还清前期贷款,但是这样的学生在停止学业后,由于无法找到工作,没有经济来源,偿还贷款的可能性就更小了。学生处的薛徽副处长说,"我们非常愿意配合银行做好这项工作,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目前虽然总的形势还不错,但是由于助学贷款也是刚刚步入贷款周期的还款阶段,所以也不能忽视对学生的监督和引导。我们也对学生贷款后的生活进行了监督,一旦发现贷款学生有买手机、电脑等高消费的情况,马上通知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并且我们把学生的成绩和贷款联系起来:如果贷款学生一学期有3科成绩不及格,或学年累计5科不及格,我们也将通知银行停止发放贷款。但是仍有个别学生在毕业后恶意多次更换工作,故意不跟学校联系,学校也无法尽到为银行提供学生有效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义务。

  为了保持与银行良好的合作关系,我们在大连各高校中率先设立了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准备金,当发生贫困学生到期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时,学校先行偿还贷款,把借贷关系转移到学校和学生之间,由学校催还。但是,这样的情况下学生还款的可能性很小,损失就只能由学校来承担。这样的情况目前在理工大学已经有5人,直接经济损失接近十万元。"

  从以上情况我们可以看出,在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和偿还过程中,银行、学校和学生都有各自的困难和想法:有些银行觉得助学贷款业务的规模小,利润少,就缩减了这项贷款的规模;有些学校在协助银行监督贷款学生,保证学生按时还款方面做的还不够,导致银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而个别学生,认为这点钱对国家和银行不算什么,就故意造假、违约。"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相信这句古语是每个人都耳熟能详的,国家为了让每个大学生都能完成学业,拨出专款支持国家助学贷款,那么国家助学贷款的当事人--学生、银行、学校甚至社会该如何配合,才能把国家政策顺利落实下去,把助学贷款做得更好呢?
多方配合,解决问题
 

  一、 银行: 金融系统应抓紧建立学生信用记录数据库,加强大连银行之间、大连银行与外地银行之间信用记录的交换、共享,真正实现学生个人身份记录和信用记录挂钩,有效规范和约束贷款学生的经济行为。

  二、 学校:

  1、 目前教育部已经建立了学生档案和信息网络查询系统,谁不还贷,就公布他的失信记录,但是这个工作不应仅局限于贷款的信用上,还应注重学生可监督的在校行为记录,如借阅图书馆图书时是否按期归还,是否有故意毁坏图书行为等等,用学生的日常行为信用记录来评价学生的信用程度,使学生的信用证明更具客观性。

  2、 学校着重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诚信观、贷款观,从根本打消贫困学生恶意拖欠贷款的念头,形成信用贷款有信用的良性循环,为国家助学贷款的继续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3、 高校还应把鼓励贫困学生勤工助学,使贫困学生树立自立、自强意识,尽量减小贷款金额,减轻学生的贷款、还款压力。

  4、 建立扶贫超市,鼓励不贫困学生帮助贫困学生,给有帮助意图的学生提供机会。在学校中,还有许多家庭环境比较好的同学有帮助家庭贫困同学的意愿,但是一直没有机会或不好意思张口,怕伤了贫困同学的自尊心。对此,学校应策划一些鼓励互帮互助的活动,这样既缓解了贫困同学的经济压力,又能使同学们在交流中增进理解,互相帮助。

  三、 社会:

  1、 建立完整公民、法人的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公民、法人的信用记录数据库,为需要提供信用证明的单位提供切实可靠的依据,创造良好信用机制。

  2、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对贫困大学生家庭的扶助力度。增加学生的信用度还应从社会对贫困学生家庭的扶助入手,改善贫困生家庭状况,让贷款学生的家人督促学生还贷,形成多方监督环境。

产抵、质押或具有代偿能力并承担连带责任的第三方保证人; 6、借款人已拥有受教育人所需的一定比例的费用。 贷款期限:教育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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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 (1999-5-13)

  (一)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为目的。

  (三)学校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将经初审的学生贷款申请报送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并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及时统计并向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有关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

  (四)经办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纳入正常的贷款的管理。

  (五)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学生每年申请、经办银行每年审批的管理方式。

  (六)经办银行负责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发放金额(用于学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用于生活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学校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七)确实无法提供担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特困生贷款。特困生贷款由学校提出建议,报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审批后,由经办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八)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九)财政部门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学生所借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其余50%由学生个人负担。

  (十)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此项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办理学生的毕业手续。

  (十一)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退学、开除和死亡的学生,其所在学校必须协助有关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然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凡需转学的学生,必须在其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后,或者在该学生还清所借贷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

  (十二)特困生贷款到期无法收回部分,由提出建议的学校和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共同负责偿还(其中:学校偿还60%,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偿还40%)。学校所需的偿还贷款资金在学校的学费收入中列支;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所需的偿还贷款资金,在财政部门批准后的贴息经费中专项列支,专款专用。

  (十三)借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十四)对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其接收单位或者工作单位负有协助经办银行按期催收贷款的义务,并在其工作变动时,提前告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向其现工作单位和原工作单位追索所欠贷款。

  商业性教育助学贷款 (中国银行)

  贷款对象: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固定和详细的住址;

  3、有正当职业和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信用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接收函》;有就读学校开出的学习期内所需学杂费的证明材料;

  5、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资产抵、质押或具有代偿能力并承担连带责任的第三方保证人;

  6、借款人已拥有受教育人所需的一定比例的费用。 贷款期限:教育助学贷款的贷款期限一般为三至六年,最长不超过十年(含十年)。

  贷款利率:教育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

  贷款币种:人民币。

  贷款限额:贷款最高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学杂费总额的80%。

  贷款担保:贷款担保方式有3种,即抵押、质押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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