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台湾著名影星林志颖科技公司董事身份被媒体质疑造假,并在网络上引发大量转载并热议。为讨回名誉,林志颖将曾报道此事的《电脑报》、华商网等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道歉并索赔30万元。昨天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林志颖起诉称,2014年2月8日,西安华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华商公司)在其下辖网站华商网发布了一篇名为《林志颖再曝谎言 科技公司董事身份也是造假(图)》的失实文章,该文章一经发布便被频繁转载,并很长时间居于林志颖百度新闻搜索结果的第一位。
经查,该文章内容转引自《电脑报》2013年12月16日第49期的相关报道,作者为黄某。2014年2月10日,《电脑报》再度发布了《林志颖再调查:科技公司真假董事之谜》的文章,并通过捏造诱导性标题的方式贬损林志颖名誉。
林志颖认为,被告的恶意侵权行为贬损了他一直以来塑造的正面形象,严重降低了他的社会评价,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严重侵害。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30万元精神损失费。
在法庭上,为证实林志颖的股东身份,其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台湾方面出具的一份资料,上面显示2000年时,林志颖确为英威康公司董事,且是最大股东。
对于林志颖董事身份的问题,华商网称,涉案公司在台湾注册,非利害关系人无法核实,而且他们已及时删除了文章。华商网同意道歉,不同意赔偿损失。
《电脑报》则认为,他们刊发的调查报道是客观公正的,不存在名誉侵害,不存在过错。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记者 李铁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