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文

妇女的土地权和“孝女”

2014年02月02日 07:00:00 来源: 中国妇女报
分享到:

  当今时代所倡导的“孝女”,是建立在社会公正和性别平等基石上的社会主义的道德观。如果我们期待妇女也能承担起与男性一样的赡养责任,就首先应保证她们同男性享有一样的资源,获得同等的权利;农村妇女要扮演好“孝女”角色,保障她们的财产权和土地权至关重要。事实证明,性别平等政策所带来的红利能使全社会和每个家庭受益。

  单单从标题的字义上看,这两件事好像风马牛不相及。土地权说的是经济权利问题,而“孝”说的是道德层面的问题。但是,如果从社会性别的视角来看的话,这两者却紧密联系。

  先说说妇女的土地权。

  从全球范围来看,女性拥有的土地与她们在农业中的贡献,对家庭和社区的贡献,特别是对粮食安全的重要贡献相比,是远远不成比例的。广泛存在的性别不平等和性别歧视阻碍着妇女参与对土地和自然资源的管理。

  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妇女是农业生产的主力军,60%至80%的口粮是由妇女生产的,她们在保障家庭的粮食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有研究发现,如果给予女性跟男性一样的权利和机会,就会促进农业生产力的提高。然而,通常情况下,妇女只能通过她们的男性亲属来间接地获得土地,而不是在属于她们自己的土地上耕作。妇女没有土地权也是造成妇女陷入贫困的一个关键因素。如果妥善解决妇女的土地权问题,贫困和饥饿问题将会大幅减少。

  在亚洲,妇女的土地权问题似乎尤为突出。大多数从事农业生产的妇女都是小自耕农,即便在一些国家里,法律有明文规定,或者习俗允许妇女拥有土地,也只有10%的妇女有自己名下的土地。尽管妇女的经济参与不断提高,在亚洲的家庭价值观中,普遍存在着“男性为户主”的概念。所以登记在家庭或者社区共有的土地,也往往是在男性的名下。

  不管是国际公约,例如《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还是中国的法律政策,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都对保障妇女的土地权益有明确的规定。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关于“妇女与经济”一章中,提出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确保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提出具体措施: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落实和完善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相关政策,纠正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等各项制度,推动各地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然而现实中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十分严重。据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报告,2010年,没有土地的农村妇女占21.0%,比2000年增加了11.8个百分点, 其中,因婚姻变动(含结婚、再婚、离婚、丧偶)而失去土地的妇女占27.7%,而男性仅为3.7%;农村妇女无地的比例高于男性9.1个百分点。妇女被剥夺的不仅仅是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权,还有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和征地补偿款。而且虽然有国家法律的支持,但是有关土地权益的纠纷,司法很难解决。其始作俑者就是“村规民约”。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中,明确不给本村的女孩分配土地,或者妇女出嫁后土地就被集体收回。离婚或者再婚后的妇女也无法享受村民的待遇。

  下面来解析一下“孝女”。在中国的传统文化和道德观念中,“孝”占着很大的比重,“百善孝为先”嘛,它是其他的伦理道德的基石。但是对于男性和女性来说,“孝”所要求的义务并不完全相同。对于男性来说,“孝”的义务包含的内容更多,例如要传宗接代、光宗耀祖、对父母承担抚养和赡养的义务等等。对于女性来说,因为父权制下,妇女的主要义务是为夫家生养男性子嗣,对自己的丈夫忠贞,并且侍奉赡养公婆。对自己的原生家庭并没有太多的义务。在中国最早的一部妇女史——西汉刘向所著的《古列女传》中,甚至都没有“孝女”这样的章节。

  在倡导男女平等的今天,男性和女性不论在家庭中和社会中都被期待着承担相同的义务和责任。仅就对父母承担相同的赡养义务方面,提出“孝女”的说法在我看来也算是性别平等的题中应有之义,这也是计划生育国策下和人口老龄化趋势下我们无可回避的现实选择。许多独女户家庭,只能由女儿来赡养老人。

  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的是,在对男性和女性“孝行”的要求背后,所隐藏的性别歧视和社会资源分配的性别不平等。例如,对男性的“孝”的要求中包括了期待男性承担的家庭和社会角色,他们因此也获得了使其能够完成这些角色而需要的更多资源,比如受教育机会、土地权、财产权等等。这些都提高了男性的家庭和社会资本。反观女性,家庭和社会对她们有“孝行”的期望,但是在资源分配上却远未实现平等,仅仅停留在道德说教的层面。

  如果我们期待妇女也能承担起与男性一样的赡养责任,就首先要保证她们同男性享有一样的资源,获得同等的权利。对于农村妇女来说,受教育权、土地权、财产权和继承权等,都是使她们能够完成社会和家庭角色期待的必要前提条件。从这一点上来说,如果我们期待农村妇女扮演好“孝女”角色,保障她们的财产权和土地权至关重要。而且,对一个社会来说,赡养老人是需要从社会统筹发展的层面通过公共政策来解决的社会问题。这样来说,在“孝女”背后,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公共政策如何有利于促进性别平等,它是一个制度建设的问题,而不仅仅是一个提倡传统美德的问题。

  不可否认,当今时代所倡导的“孝女”,是建立在社会公正和性别平等基石上的社会主义的道德观,而不是以妇女的自我牺牲为代价的虚伪的封建父权制的道德观。这就要求我们抛弃“养儿防老”“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观念,停止以“村规民约”的名义剥夺妇女的土地权。

  在许多地方,已经开展了各种创新的尝试,一方面鼓励和帮助村民通过民主程序修改村规民约,另一方面推动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或措施,使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得到保障。例如河南省某县最早开始了这样的尝试,逐步清除村规民约中的性别不平等条款,不仅纠正了当地的男孩偏好,还解决了长期以来农村妇女权益特别是土地权益受损问题,这说明:性别平等政策所带来的红利能使全社会和每个家庭受益。(亦平)

集成阅读

热点推荐

频道推荐

    01003009092000000000000001110000126075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