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消息 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与证监会推出四大改革方案,改革内容涵盖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优先股试点、借壳上市和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方面。整体来看,改革方案的核心内容仍旧是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操作重点则在于完善市场化运行机制,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公平。
在这四大改革方案中,《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影响最为显著,集中体现在逐步将股票发行制度从目前的核准制过渡到注册制,监管层逐步放权,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这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会议精神是一致的,虽然仍旧保留了大量的行政色彩,但在方向上却是迈出了重要一步。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发行方面强化市场化运作,淡化行政管控,注重信息披露,明确参与主体责任。《意见》明确了股票发行审核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确保信息披露及时、透明,例如提前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时点、扩大相关辅导协议披露范围、增加发行人信息披露内容等。在这个过程中,监管部门只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判断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改由投资者和市场自主判断,不再管制询价、定价、配售的具体过程,不再对发行价格进行行政管控,不再控制新股发行节奏,市场供需结构将对新股价格、发行节奏等起决定性作用。而发行人、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负责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发行人相关信息,否则会将招致相比以前更为严厉的惩罚,例如发行人招股书如有虚假记载等行为新增了发行人控股股东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等惩罚措施。综合来看,以上措施实际上是以注册制的理念来执行审批制,从而完成向完全注册制的过渡。
2、定价方面市场定价为核心,去“三高”将是常态。首先在股票定价上,监管机构不再对发现价格进行管控,交给发行人、投资者共同决定,市场定价核心地位逐渐确立;其次在申报价格上,取消了以往25%的定价限制,但是增加了定价的新规则,如网下投资者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将被剔除,且剔除量不得低于申购总量的10%,限制入围询价机构数量的上下限,大股东减持与发行价挂钩,锁定期延长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认购者虚高报价和发行人极端定价,从而有利于抑制新股发行定价的“三高”顽疾,减少对上市新股的过度炒作以及股价破发等。
3、配售方面网下自主配售,网上市值配售,配售机制向中小投资者倾斜。首先,本次引入的配售机制不是对之前实行的市值配售的简单重启,而是有差别的对网上网下进行配售。其中,网上引入自主配售机制,平衡报价方和发行方的长效博弈关系,有助于提高报价效率,网上配售参与者要求要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并综合考虑持有市值和申购资金量等因素,这样就把一二级市场的利益联系在一起,并鼓励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其次,配售机制的整体设计偏向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网下认购不足的不得回拨给网上认购投资者,同时增加了网下向网上回拨的比例,给予中小投资者更多的市场参与机会,而且认购倍数过大的股票也往往是市场一致看好的公司,这样也会让中小投资者受益更多。
总体而言,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开始全面渗透注册制理念,股票发行市场化运作的改革意图十分越来越明显。伴随着《意见》的颁布,IPO重启也随之而来,投资者不免会对新股发行引起的二级市场资金抽血有所担心,但是从长远来看整体改革方案有利于改善长期资金供需失衡状况,有利于中长期风险溢价下降,有利于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且高度市场化的资本市场,有利于投资者挖掘真正的优质上市公司,有利于投资者能从资本市场投资活动中成为真正的受益者。
对于证监会同时下发的《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下简称《指引》)对借壳上市和企业分红做了相关规定,其同样以规范资本市场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为核心内容,具体表现在:
1、《通知》明确借壳上市条件与IPO标准等同,不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提高借壳上市企业的上市标准,向IPO标准看齐,有助于防止审核标准的不一致带来的监管套利,减少IPO终止审查企业试图通过借壳上市规避IPO审查,从而引导市场资源向规范公司流动;而不允许创业板借壳上市,则可减少对创业板壳资源的炒作行为及由此引发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从而改善市场“投机”氛围,更重要的是为后续退市制度改革作铺垫。
2、《指引》在整体上只是督促和规范上市公司分红行为,并没有强制要求一定要分红。其中《指引》明确了四类公司的分红比例,并从公司分红政策的讨论、制定、表决和执行都做出了完整的规定和说明,虽然不需强制执行,但整体来看有利于提高市场整体分红水平,促使上市公司更好的回报投资者。
另外,国务院在同一天下发《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证监会表示会贯彻落实并稳妥推进优先股试点工作。
从内容来看,《指导意见》对优先股的定义以及优先股对应的权利、义务的陈述基本符合市场前期的预期;从发行来看,本次优先股试点主要还是从增量发行开始,即可以进行公开发行也可以进行非公开发行;从交易来看,允许优先股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成为一大亮点,有助于优先股的流动性和影响力增强;从收益来看,对企业投资优先股获得的投资收益可进行免税,这或许能够大幅增加优先股对企业投资主体或者机构投资主体的吸引力。
基于上述政策,优先股试点对上市公司、二级市场投资者以及整个股票市场都可能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
1、对上市公司而言,优先股作为兼具股票和债券特征的新型融资工具,能够为上市公司提供更多的融资工具选择,有助于上市公司增加权益资本来源,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资本结构。从《指导意见》中可以看出发行方在优先股设计上具有很大的自主操作空间,包括固定利率还是浮动利率、是否必须分配利润、是否有权参与普通股股息分配,以及可设定优先股可转换和可赎回条件,这些都有利于上市公司设计符合自身需求的融资方案。
2、对投资者而言,优先股无疑提供了更多的投资工具,特别是在考虑投资标的风险性和回报率的时候,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介于债券和股票之间的投资对象。《指导意见》也在为投资者设定一些有利条件,如公开交易、企业投资者获得的优先股股利享有免税待遇、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优先股的比例不受现行证券品种投资比例的限制等,从而增加优先股对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吸引力。
3、对股票市场而言,最大的利好可能在于优先股融资有助于减轻股票市场的融资压力。就市场板块来看,一些大市值、低估值,有能力承担较高股息率的行业,如银行、电力、交运、煤炭等,可能最先采用优先股融资,同时由于优先股可能会增厚企业EPS,因此优先股的推出可能对上述企业构成利好。
在未来,随着优先股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的完善,优先股作为股债复合型融资工具,有望给整个资本市场带来更大的活力。
整体来看,这四大改革方案属于一揽子的资本市场改革措施,体现了高层对金融市场进行系统性改革的意愿和监管层维护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愿。我们看好这些改革对中国资本市场带来的长期正面影响,包括改善A股市场“重融轻投”的弊端,降低股市长期风险溢价,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等,也看好企业、政府、投资者在一个规范、健康的市场中实现共赢。(广发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