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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 新在哪里?
2009年11月10日 08:34:45  来源:新华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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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证券日报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人们为了转移天灾人祸带来的风险损失,大多采用购买保险的方式,保险也就顺理成章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保险消费者的日益增加自然使得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施行得到了更为广泛的关注。而新《保险法》到底“新”在哪?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简单谈谈。

  新增条款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们在这里所说的被保险人,要做广义上的理解,即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第一,新《保险法》限制了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如新《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的,其解除权消灭等。同时,新《保险法》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第16条第3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此规则有利于督促权利行使,稳定保险合同关系,尤其是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原《保险法》的空白。

    第二,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免于承担保险责任。营销员、代理人等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的,视为保险人知道。

    第三,新《保险法》第16条第5款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此处为“应当退还保险费”而非原法中的“可以”,表明了该义务必须履行,不是可以由保险人自行考虑的。这也是出于公平的考虑,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责任编辑: 陈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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