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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意见稿)
新华网 (2007-12-27 07:42:24)
稿件来源:中国证券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任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的机构(以下简称财务顾问),是指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

    前述并购重组活动包括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利润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财务顾问实行资格许可管理,对财务顾问及其负责并购重组项目的签字人员(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财务顾问业务。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自律管理。

    第四条

    财务顾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对委托人的申报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专业意见,并保证其所出具的意见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财务顾问的委托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配合财务顾问履行职责,并向财务顾问提供有关文件及其他必要的信息,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财务顾问履行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委托人、其他专业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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