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助力河北省会展业展翅
办法规定,申请使用会展资金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在我省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二是近三年在会展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每年11月底前向所在市会展主管部门提交下一年度会展计划,并于每个申请奖励项目开始前一个月内向所在市会展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省直会展项目单位直接向省会展办提交)。
各市会展主管部门受理项目申请后,于项目开始前半个月内向省会展办提出书面评估申请。省会展办负责对申请奖励项目进行现场评估,或组织市会展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现场评估。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各市会展主管部门向省会展办上报项目总结报告、现场评估报告、同级财政会审意见。最后,省会展办对项目有关材料和程序的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核,出具项目评估报告和奖励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拨付。受理奖励项目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每年11月30日前,每半年奖励一次。
按照规定,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会展业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开支范围,同时做好专项资金使用材料的建档和保存,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会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个人奖励,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省财政厅、省会展办将加强对会展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附表1:全国性会议
住宿人数奖励400-700人(不含700人)5万-8万元700-1000人(不含1000人)8万-10万元1000人以上(含1000人)10万-15万元
附表2:国际性专业会议
境外参会人数奖励80-120人(不含120人)10万元120-200人(不含200人)15万元200人以上(含200人)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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