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工作就是民生工作。在这一基调下,如何调动公众参与环保的积极性,如何搭建公众参与环保工作决策平台成为修改条例不能回避的问题。经过多方商讨,新“条例”中出现了这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参与环境决策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决策部门应当对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予以研究,并及时反馈。
新“条例”还规定,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以及排污者的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对不依法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有权举报或者投诉。
“条例”首次单独设立章节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利和义务,这是深圳市在拓宽公众参与环保决策途径上的新探索。
考核行政首长环保实绩
政府履行环境责任的实效与环境质量密切相关。据了解,新“条例”规定,市政府对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区政府对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环保实绩实施年度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被考核人任职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条例”还规定,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环保工作计划和任务分解方案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并定期向本级环保部门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市、区环保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和通报有关部门任务完成情况。
自此,环保实绩考核制度被明确下来,具有了法律性质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