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华网主页 - 新华财经
完善跨区域司法保护 水资源司法保护有三难题
2008年06月20日 10:56:44  来源:中国环境报
【字号  留言 打印 关闭 
    如何完善水资源的法律保护制度,如何建立水资源公益诉讼制度,怎样以法律手段推进水资源的保护与合理运用?2008年6月19~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天津召开了水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会议围绕水资源司法保护这一主题,就国外立法与理论探讨、立法对策与理论探讨、司法实践与理论探讨3个分议题展开了交流与讨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水污染事件频繁发生,水环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除海事法院受理的污染海域纠纷外,没通航河流和内陆湖泊水污染纠纷日益增多,但司法保护、司法介入不足问题凸显,加强水资源的司法保护已成为当务之急。

    万鄂湘认为,目前水资源司法保护主要面临3方面的问题:一是跨区域的水资源司法保护机制亟待进一步完善。我国海事法院具有按流域、跨行政区域设置的特点,对于水资源保护具有独特的优势,但限于案件受理范围的规定,只管辖海上以及通海可航水域的污染案件,不包括未通航的河流和内陆湖泊发生的水污染案件。而地方法院由于受行政区划的限制,难以管辖跨地区的江河、湖泊水污染纠纷。跨区域水资源司法保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已成为水资源环境保护的迫切要求。目前部分地方法院设立了环境保护法庭,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流湖泊发生的水资源纠纷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是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二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亟待建立和完善。鉴于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日益提高,建立水资源污染公益诉讼制度的要求十分迫切,但需要解决原告的主体资格以及很多相关程序问题。

    三是水资源污染案件的证据规则和损害赔偿标准亟待进一步明确。

    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的领导以及来自联合国国际环境规划署和美国环境能源法方面的专家参加了会议。 (张俊)

更多内容请关注财经频道 >>
打印】 【纠错】 【评论】 【主编信箱
(责任编辑: 王萌萌 )
· 夜查太湖污染源 江苏力争水质不低于Ⅴ类水标准
· 渭河西安段水污染状况明显改善
· 江苏加强太湖流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 巢湖市出台蓝藻暴发应急预案
· 渭河西安段水污染状况明显改善
· 云南粗酚污染事件未对广西境内库区水质造成污染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请您发表感言,注意文明用语并遵守相关规定
 查看评论 留言须知
· 第四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
· 发改委宣布调整成品油和电价
· 聚焦5月份经济数据
· 越南金融市场陷入剧烈动荡
· 国家信息中心:应越南为鉴保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 吴天平:油料涨价后的三层积极意义
· 下半年楼市已进入垃圾时间?
· 2008年下半年A股市场投资策略分析
· 原料供应紧张 南网最大电力缺口达600万千瓦
· 应对人民币升值企业如何“不被老虎吃掉”
· 人口现断层 未来10年住房消费需求增速将放缓
· 八个月走完四年熊途 扭颓势亟须稳定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