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5月12日电(记者隋笑飞)近日有歌手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未收到过任何版权费,这引起社会有关方面的关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12日对此发表声明。
声明说,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卡拉OK歌厅经营中,涉及到唱片公司和词曲作者的放映权、表演权等,而歌手作为表演者,不应直接从卡拉OK歌厅中收取著作权使用费,可以根据其和唱片公司的约定获取相应的报酬。
声明说,《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于维持其正常的业务活动。提取管理费的比例应当随着使用费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筹备期间,按照国家版权局2006年第1号公告,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开展卡拉OK收费工作。2008年6月24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正式成立,之前以中国音像协会名义开展的收费工作全面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接手,2008年10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开始委托天合集团公司执行收费。目前,协会成立后委托天合公司收取的版权费尚未分配,要等全体会员大会召开后,由会员大会制定分配规则。
声明指出,天合文化集团公司及各地子公司受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委托收取著作权使用费,向卡拉OK歌厅发放协会的许可证,通过天合公司的工作,在卡拉OK歌厅和协会之间签订许可合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对收取的使用费进行管理和分配,同时加强对天合公司的管理。
声明说,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工作接受国家版权局的监督和指导,在内部时时与权利人保持接触,公开透明地进行自我管理,同时也欢迎社会舆论和媒体监督。
音著协:歌手没资格分KTV版权费
音著协有关负责人称,音著协已经将音集协收取的版权费按规定返还给了部分词曲作者,针对50%的费用都被当作管理费的说法,他表示按照法律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费有上限规定,不能超过20%。如果音集协和音著协两个组织收取的管理费用加起来不超过20%,那么也就意味着另外30%的费用可能给了音集协委托的负责收取版权费的天合公司。至于音集协委托天合公司收版权费是否合法,该负责人并未正面回答。(本段节选自长沙晚报 作者:李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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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著协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开展各项工作。
音集协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国权[2005]30号文)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
关于KTV版权费的管理:
“音著协”代表的是词、曲作者的利益,“音集协”代表的是录音、录像、音乐电视制作者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可由其中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取。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权利包括音像节目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以及其他适合集体管理的音像节目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同时,该协会成立后接手并全面推进卡拉OK版权收费工作,而此前以中国音像协会名义开展的卡拉OK版权收费工作及有关文件也转到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