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公司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中石化销售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拒绝销售其生物柴油一案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这场持久的纷争,再次引起社会对拒绝交易和生物柴油出路的关注。
据了解,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公司是云南一家生产生物柴油的企业,建有年产15000吨生物柴油生产线。该公司于2014年将中石化、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将盈鼎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人民币。
本案涉及到的盈鼎公司与中石化云南分公司的争议产品为生物柴油原料BD100。BD100实质上就是脂肪酸甲酯,它具有多用途性,不仅可用于燃料的调合,还可用于其他用途,如用作工业锅炉燃料,用于生产化工产品或化工中间体,如柴油润滑添加剂、工业溶剂、表面活性剂、增塑剂、合成涂料和粘合剂等。
云南石油代理律师詹昊认为,用来调配生物柴油调和燃料的BD100仅为脂肪酸甲酯全部产量中的一部分用途,而云南石油的销售能力仅为燃料销售体系中的一部分,也就是说,云南石油的销售市场份额仅占脂肪酸甲酯全部用途的一小部分,包括盈鼎公司在内的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对中石化的销售渠道依赖程度较低,中石化在脂肪酸甲酯的买方市场并不具有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中的拒绝交易前提是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云南盈鼎公司既未就案件涉及的相关市场进行界定,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云南石油在其界定的相关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同时,云南石油与盈鼎公司没有竞争关系,云南石油未进行交易的目的不是限制竞争。”云南石油代理律师詹昊说。
中国经济学界反垄断专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龚炯表示,中石化在本案相关市场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未达成交易存在正当理由。生物柴油(BD100)用于调合B5的市场规模较小,用于化工行业的脂肪酸甲脂的各种应用则早已存在,而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在脂肪酸甲脂的化工业用途方面没有涉足。这就说明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在脂肪酸甲脂相关市场没有市场势力,更无从谈起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中石化云南分公司作为用于B5用途的脂肪酸甲脂BD100的潜在购买方,存在一定的潜在买方市场势力。但这种潜在的买方市场势力不等同于现实的市场支配地位,也不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
云南石油代理律师詹昊博士表示,从检测的几批次BD100质量指标上看,盈鼎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质量存在问题,可能会对消费者及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22日晚间,中国石化云南石油回应称,无论判决结果如何,云南石油始终坚信法律和司法的公平、公正。任何质量不合格或存在瑕疵的产品都不能通过云南石油的销售渠道进入市场。成品油质量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乃至社会公共安全,公司不能将任何潜在的风险转嫁给消费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