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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都”的探索与困惑:矿挖完了以后怎么发展?

2015年01月14日 08:13:44 来源: 经济日报

  “历史欠账”仍需补

  仅仅依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只能保证“不欠新账”。还需要完善矿产资源及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多方面筹集资金,统筹安排解决好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问题

  虽然鄂尔多斯市在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仍有诸多难题有待破解。鄂尔多斯市各类矿山企业较多,特别是露天矿的采坑、排土场、工业广场粉尘污染严重,治理难度大。加之矿区环保历史欠账多,特别是老矿区遗留的生态环境恢复包袱巨大,不仅需要大量资金,治理难度也相对较大,如不能及时治理,极易诱发安全事故。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只适用于新建矿山企业,或新矿山开发新近产生的破坏,只能保证“不欠新账”;而对于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成本这笔“老账”怎么弥补,仍然没有明确的办法。梁永杰认为,“过去矿山企业开采的利润都上缴国家,企业只负责生产,企业产生的生态损害旧账,要企业自己背负是不合理的。”

  目前,对于重点老矿区和遗留矿山,鄂尔多斯市采用在各旗、区吨煤提取资金中统筹1至2元的办法,解决煤矿周边及老采空区、无业主井田内的污染补偿、生态治理和居民搬迁前期工作。2004年以来共申报获批准地质环境治理项目20个,累计投入资金约1.6亿元,完成治理面积10.7平方公里。下一步,鄂尔多斯希望加大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争取力度,使用更多国家、自治区专项资金开展治理;建立多元多级地质环境治理投资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鼓励和引进社会资金进行治理。

  不仅保证金存缴标准偏低,我国的石油、天然气、煤炭等重要资源的补偿费都只有1%,而国外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率一般为10%至16%,即使是美国这样一个矿产资源远比我国丰富的国家,其石油、天然气、煤炭(露天矿)权利金费率也高达12.5%。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过低,而且不能随矿产资源价值、市场情况变动,这一问题普遍存在,使受益者没有为资源和生态的利用、破坏、污染付出应有的代价,也损害了保护者的利益,影响了其积极性。迫切完善矿产资源及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使之真实体现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失。

  再从管理体制上来说,尽管我国规定了各级政府和矿山企业对矿山环境和生态恢复的法律责任,但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资金来源的实际情况看,目前只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孤军奋战”。由于部门经费整合效果不佳,部门间缺乏协调,造成了管理程序不规范,监管不到位、不彻底,以罚代管,执法尺度不一等现象。鄂尔多斯就存在这样的现象,由于缺乏监管手段,部分企业不履行主体责任,未批先建、手续不全、未建污染治理设施,以及生产管理粗放、不按规定操作、不按标准复垦等现象,对矿区的整体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经济日报记者 杜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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