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面试
招录机关在资格复审的基础上,根据报考者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省、市(州)考录办分别按职位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按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核定面试人员。参加面试人员的名单、准考证号、笔试成绩及面试时间地点、所带证件、要求及招录机关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事项,省、市(州)考录办将在甘肃省人事编制信息网站(http//www.rst.gansu.gov.cn)公布。
面试工作在2011年1月30日前进行。
六、考试总成绩确定
报考人员的最终考试成绩按照6:4的比例确定,笔试平均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计算公式为:最终成绩=[笔试总成绩(笔试单科成绩总和)÷笔试科目数]×60%+面试成绩×40%。
七、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工作仅在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中进行。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人发[2000]74号)及测评实施规则,由市(州)考录办会同同级公安机关组织进行。参加体能测评的人员依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录用计划1:2的比例确定。体能测评不合格者,按该职位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测评时间、地点由各市(州)考录办另行通知。
八、体检
根据报考者的最终成绩,按职位拟录取人数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名单,由省、市(州)考录办分别组织体检。体检工作须在市级以上具备体检资质条件的医疗机构中进行。报考普通职位的人员按照《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组织实施体检。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0]74号)文件执行(体检时,如国家有新标准出台,按新标准执行)。若考生自愿放弃体检或出现体检(复检)不合格的,将按照报考职位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
九、考察
体检结束后,由录用机关负责对体检合格的人员组织进行考察。并对考察对象进一步进行资格复审。考察不合格的,按照报考职位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
十、公示和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