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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私营企业也必须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2010年10月29日 09:50:00  来源: 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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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可转移接续 医疗保险可异地结算

私企也得给员工上生育保险

私营企业也必须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即使在私企工作,孕妇仍然可以获得一年近2万元的生育保险待遇。

近日,沈阳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沈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条例修正案(草案)》不仅将生育保险纳入社会保险体系,而且明确规定了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即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解释,沈阳市自2006年实行生育保险政策以来,就已经将生育保险纳入社会保险费征收范围。此次将生育保险明确纳入《条例修正案(草案)》当中,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类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义务。

按照生育保险现行政策,沈阳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能享受到的待遇主要是生育医疗费补贴、生育生活津贴和男职工护理假工资。如果单位给职工办了生育保险,孕妇这一年可以享受的各项待遇加起来差不多有2万元。

此外,草案还进一步扩大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其中,草案第三条在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中增加了自由职业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增加了个体工商业主及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在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增加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相关负责人表示,实际工作中,上述人群早已纳入参保范围,但此次立法无疑将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的缴费责任。 记者吴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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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希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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