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授权条款不会影响法律实施
今天通过的社保法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它终结了长久以来,我国存在的社保部门与税务部门双重征收社保费的局面,被广泛评价为“一大进步”。
这一规定的后半句是“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记者注意到,类似这种授权性条款过多,是在该法草案4次审议中,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关注的焦点之一。
有委员提出,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操作性是社保立法应该解决的问题,草案尽管在不断充实、完善,但在重大制度方面的授权性条款仍然过多。
比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的问题,依然规定“逐步实现全国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再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也将由国务院规定。
对此,信春鹰表示,这些授权规定并不是空的,多数国务院已经有规定,有一些条款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主要出于以下几个原因:第一,社会保险制度正在快速发展和变化的过程中,新的机制正在建立,有的制度正在探索,所以很难用法律的形式固定化。
第二,我国幅员辽阔,社会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历史比较短,本着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国家立法确定大原则的基础上,要给国务院和地方一些空间。
第三,现在社保制度不断发展完善,有一些阶段性、过渡性的措施,很难用立法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我们要给改革和发展留下空间。
法律通过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那些还没有制定的配套规定,尽快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