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比上班还累? 小心你得了“休闲病”
天热了,你拿到高温费没有?都说好汉不赚六月钱,你年休了没?要是没有,那么老板给你补助了没?如果都没有,那我们能不能告他们……昨天下午,浙江图书馆二楼,一场关于“新《劳动合同法》下,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问题”的讲座吸引了很多人,律师特意挑了高温补贴、休年假这些最实在、最及时的法律问题给当场的市民做了解答。
发高温费,这是必须的
杭城已经进入一年中最热的时节了,很多人都很关心“高温补贴”这一问题。昨天讲座上,律师钱先生就给大家摊出了几条关于必须发“高温费”的铁规定,这些规定足以让你大胆要钱。
相关规定一:2007年由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第四部分“落实用人单位责任”的第(七)项中作了如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相关规定二:浙人社发[2010]202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该通知指出,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开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